2012年出台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對於高溫作業的補貼、休息等制度進行了統一規制,全國至少已有28個省級行政區明確了高溫津貼發放標準。而低溫保護相關規定則仍然停留在概念層面,據不完全統計,湖北、黑龍江、遼寧、北京、寧夏、湖北、山西、新疆等地制定最低工資標準時,提到了低溫津貼,但如何發放、發放標準並沒有詳細的規定。
一些地區以發放低溫保護物資的形式作為補償,對此,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劍鋒表示,改善低溫作業條件和發放低溫津貼是兩個方面的問題,發放禦寒物品、輪崗作業情況下,勞動者的工作付出依然比正常條件下要多,除非改善低溫作業條件導致不存在低溫作業環境,否則應支付低溫津貼。
落實難在哪?
相比高溫津貼,為何低溫津貼面臨的境遇不同?沈劍鋒認為,高溫補貼規範更完善,而對低溫作業勞動者的保護,目前僅有個別地方做了規定,全國層面並沒有統一立法和一般性規則。
一位建築業管理人員告訴記者,夏季防暑降溫用品和冬季勞保用具是常態化的保護措施,但低溫津貼並未納入補貼發放範圍。有企事業單位人事部門的工作人員也表示,低溫津貼的發放往往由企業自行規定並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實際情況是,低溫津貼並未成為固定化、標準化的部分,更多情況是以低溫保護措施的形式呈現。
北京市百倫律師事務所律師錢振華表示,低溫津貼其實已體現在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中,但由於不同地區的氣候條件不同等因素,導致標準難統一。如果各地不制定詳細的政策,用人單位發放就沒有依據,監管、執法也沒有依據。
由於缺乏強制性和更明確的規定,勞動者在爭取低溫作業權益保障時,也時常陷入窘境。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發現,涉及“低溫作業”的也僅有11個省或直轄市的47份判決,判決結果往往是勞動者的低溫津貼訴求被駁回,原因大多是由於勞動者缺少低溫工作證據或者缺乏強制性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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