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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兩岸和平協議的三大支柱與階段性進程
http://www.crntt.hk   2012-08-29 00:25:07
 
  在上述三大支柱上才能堅實地構建起兩岸和平協議的大廈。同時,這三大支柱也是兩岸憲法性制度安排中“基本制度和基本國策條款”的重要內容。作為兩岸憲法性制度安排的其他“基本制度和基本國策條款”以及“基本權利條款”和“權力條款”,則需要在兩岸和平發展的階段化進程中,由一系列分階段簽訂的兩岸和平協議來提供。

  兩岸和平協議的階段性進程為兩岸一體化作出憲法性制度安排的兩岸和平協議是復數的。它們作為一個整體,由兩岸和平發展過程中分階段簽訂的若干協議組成。這是由兩岸和平發展和兩岸走向統一道路的長期性所決定的。只要方向正確,和平發展的過程,其實就是統一的過程。兩岸的統一不僅是目標,也是過程。楊開煌教授曾非常精闢地分析了統一過程化與統一單一目的化的區別。他認為,當統一僅僅作為目的時,“統一是政權的,是夕變的,是單一的”,當統一被視為“一個國家建設的過程時,它便是全民的,漸進的和多元的,而且是和平的。”“當統一是過程時,‘統一’就無形之中是一個全民都參與的政治過程,‘統一’完成不是一種政績,而是民族存在的安全和崛起,也是個人生存的擴大與發展。”(18)兩岸的政治對立由來已久,其中美國的因素的不可忽視。兩岸的整合不可能像20年前德國統一那樣在一瞬間完成。它必然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這一過程,既是兩岸在經濟、文化、政治等方面逐漸一體化、不斷取得重疊共識的過程,也是兩岸人民面對命運共同體的構建共同行使“制憲權”的過程。對於兩岸來說,“憲法時刻”不是一個固定的時點,而是一個較長時期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分階段簽訂的兩岸各個和平協議,既是兩岸統一進程的階段性成果,也是兩岸在統一的道路上繼續向前的新開端。在這一過程中,“從和平相處,共同認同到命運共屬的體認,最後達到雙方發展目標的一致,不論是先經濟後政治,先低度和平再往中度和高度和平提升,或者從低層的政治開始,往高層政治逐步的擴展,其實都說明相同的理念,那就是兩岸關係的問題特殊性需要我們以耐心和智慧去化解。至於要分成幾個階段只是技術性的安排而已,雙方都要考慮彼此的適應性及現實性。”(19)

  預先設定兩岸和平協議的數量和內容,並不明智。因為它們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政治實踐所一步步形塑的。目前“簽訂和平協議條件已漸趨成熟”,(20)我們可以從兩岸關係的發展脈絡和兩岸和平協議法律性質的要求出發,對未來兩岸和平協議做一個大致的預測。由於任何形式的憲法通常由“基本制度和基本國策條款”、“基本權利條款”和“權力條款”組成,未來兩岸和平協議至少也有3部或更多。分別規定這3類條款的和平協議,在時間順序上也需要由近到遠漸次簽訂。本文姑且將之稱為和平協議1、2、3。

  (圖:兩岸和平協議大廈圖示)

  近程:兩岸和平協議一。這一協議應當承接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文化合作框架和安全合作框架協議,使“基本制度和基本國策條款”得以完善。兩岸和平協議一的核心內容為相互密切聯繫的兩項:(1)兩岸承諾不分裂中國,反對任何形式的台獨;(2)維護兩岸和平發展,以和平方式解決雙方政治對立。兩岸都有學者對此進行過研究,並提出了文本上的建議稿。台灣張亞中教授的建議稿為:“兩岸承諾不分裂整個中國,共同維護其主權領土完整。”“兩岸同意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對方,完全以和平方式解決雙方歧見。”(21)周葉中、祝捷的建議稿為:“兩岸應建立政治互信,就以下內容達成共識:(一)兩岸正式結束敵對狀態,共同維護台海地區的和平穩定;(二)兩岸同屬中華民族,共同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三)兩岸共同致力於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四)兩岸承諾不單方面改變截至西元2年12月31日(民國年12月31日)時的狀態。”(22)憲法中“基本制度和基本國策條款”應當包涵的內容雖然很多,但按照“一國兩制”的精神,兩岸和平協議只需規定屬於“兩岸共同事務”的部分。這兩項內容是兩岸共同事務中最重要的政治議題,同時在兩岸間也基本形成了共識,(不獨、不武)並完全符合兩岸各自的有關規定。兩岸甚至可以在擱置對雙方政治定位的情況下就此達成協定。在用語上,就反獨來說,使用否定語句比較合適,即“承諾不分裂”、“承諾不謀求從中國分離”、“不從事”、“不支持”等;就和平來說,使用肯定句比較合適。兩者的邏輯關係,應當是承諾反獨在前,承諾和平在後。

  中程:和平協議二。作為“基本權利條款”,這一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對海峽兩岸全體中國人的基本權利的擴展、確認和對兩岸民生的保障。通過這一協議,將尊重和保障兩岸全體中國人的基本人權明確設定為兩岸執政當局的義務和職責,同時,跟上世界人權發展的潮流,彌補兩岸現行基本權利保護範圍的不足,擴展兩岸人權保護的內容。兩岸應從具有普世價值的公平、正義理念出發,強化民生保障,縮小貧富差別,構建保障兩岸人民利益最大化的憲政法治社會。兩岸的經濟發展水準和經濟發展環境的差別逐漸縮小,但兩岸的社會發展和基本權利保護的狀況還有一定的差距。兩岸和平協議二的簽訂,將有助於縮小這一差距,提升兩岸一體化的程度,加快兩岸一體化的進程。

  另外,兩岸現行基本權利保障的範圍各有千秋:大陸對公民人格尊嚴的保護,在台灣成文的規定中尚無具體條文;而台灣對公民生存權、遷徙自由的規定也是大陸所未能明文規定的。同時,隨著國際上人權保護的發展,許多新型的基本權利也需要承接。據清華大學法學院林來梵教授的研究,國家目前需要擴展保護的基本權利主要有(1)人格的獨立自由;(2)思想、良心的自由;(3)新聞自由;(4)免受酷刑、免受強迫勞動;(5)居住、遷徙、擇業、出入境的自由;(6)罷工自由;(7)請願權;(8)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23)另外,公民的環境權和營業自由等也應當由兩岸宣示予以保護。

  兩岸和平協議二所規定和確認的對兩岸人民基本權利的擴展和保護,其主旨是要求兩岸執政當局承諾尊重和保障兩岸人民更多的權利和自由,包括兩岸人民參與兩岸治理、為兩岸消除政治對立獻計獻策的自由。這理應得到兩岸全體中國人的歡迎和支持。同時,這一協議的達成也可以不涉及兩岸之間的敏感政治問題,即也可以在擱置對雙方政治定位的情況下簽訂。筆者同意周葉中教授和祝捷博士的看法,兩岸政治定位問題可以“議題化”、“階段化”。(24)在和平協議三簽訂之前相當長的時間段內,都可以將兩岸政治定位問題作為議題在兩岸之間協商談判,通過協商談判“尋求雙方均可接受的表述方式。”(25)

  遠程:和平協議三。作為確定兩岸共同機構“權利條款”的協定,它的簽訂建立在兩岸雙方對重大問題,包括兩岸政治定位問題的重疊共識之上。從現在起到簽訂兩岸和平協議三,會有一個相當長的時間段,足以讓兩岸就雙方政治定位問題和其他政治對立問題通過協商、談判達到重疊共識。至於如何定位,如何表述,兩岸可以進行充分的研討。當年東西德基礎條約簽署前,相關學術期刊發表的論文不下1千多篇。(26)兩岸的情況更為複雜,學者們也有足夠的時間發表更多的論文進行探討。相信中華民族的政治智慧一定能夠化解兩岸的政治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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