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此,在資本市場改革進程不斷加速的背景下,應當將數智化賦能作為推動中小股東參與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關鍵途徑與著力點。具體來講:一是上市公司應充分利用數智化技術為中小股東提供更有效率的溝通渠道,建設更具開放性的信息披露機制,緩解信息不對稱,使中小股東對公司的經營決策有更深入的了解,為中小股東參與公司治理提供基礎條件;二是監管部門應當利用數字技術龐大的信息處理能力進一步強化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基於超級計算和大數據技術建立上市公司動態監管數據庫,為中小股東參與公司治理提供決策參考;三是中小股東應當注重利用新型信息技術對上市公司內外部數據進行整合,利用互聯網技術“報團取暖”,即聯合行使股東權利,從而更有效率地參與到上市公司的治理活動中。
強化高管激勵與約束制度的協同性
作為委托代理關係的重要主體,包括董事、監事和經理層在內的高管團隊對公司治理的質量具有決定性作用。通過優化公司治理制度塑造並提升高層管理者的主人翁意識是緩解委托代理問題、提高公司治理質量的重要途徑。以往學者們從高管激勵視角對緩解委托代理問題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進行了諸多有益探討,但大量事實表明,不管是物質激勵還是精神激勵,積極的激勵制度並不必然產生對應的高管履職行為。原因之一,是約束制度不完善或激勵制度和約束制度不匹配導致了激勵扭曲。隨著資本市場改革對公司治理質量提出更高要求,未來應進一步強調高管激勵與約束制度的協同性,具體需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完善考核體系。當前,財務績效仍是上市公司實施高管激勵的主要考核指標,雖然可以有效調動高管為公司創造經濟效益的積極性,但這與公司治理目標並不完全吻合。公司治理的本質要求是合理進行利益分配,確保企業合規合法與高效運轉,與財務績效雖然相關但又不完全一致。為此,對高管的考核體系應由過度關注財務績效轉向關注治理績效,著重從運營合規、社會責任和可持續發展等多重視角對高管進行考核。
二是健全追責機制。籠統和粗糙的追責機制是高管不能勤勉盡責的原因之一,目前隨著監管制度的逐漸完善,對公司治理過程中不當行為的處罰措施愈加嚴格,未來在更高標準的要求下,還應對高管不作為現象實施精細化監管,通過強化對高管行為的全面約束,規避和杜絕高管越權違規和不作為現象。
三是創新激勵形式。傳統的激勵手段均主張“事後”兌現獎勵,難以在“事前”或“事中”為高管履職帶來激勵作用,甚至還會增加高管為完成考核而採取短期行為的風險。當前,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叠加資本市場深化改革的挑戰,上市公司面臨的外部環境更為複雜,高管激勵形式亦需創新升級,更多由“事後”獎勵轉變為“事中”激勵,以提升高管的工作積極性與責任心。比如,積極推行董事高管責任保險制度,一方面能夠降低管理層的履職風險,使其更有意願實施技術創新、併購等風險型決策,提高企業經營水平;另一方面還會促使保險公司發揮外部監督效應,有效防範和約束高管的自利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