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內政部”裁罰擔任中國大陸社區主任助理27名台灣人是侵害人民權利,6日判決撤銷裁罰,全案仍可上訴。陸委會回應將支持“內政部” 提起上訴。(中評社 倪鴻祥攝) |
中評社台北8月6日電(記者 倪鴻祥)“內政部”認定27名台灣人擔任中國大陸社區主任助理,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每人開罰10萬元,27人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侵害人民權利,6日判決撤銷裁罰,全案仍可上訴。陸委會6日晚上作出回應,將支持“內政部” 提起上訴。
陸委會6日晚間發布新聞回應指出,有關民眾擔任中國大陸社區主任助理裁罰案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6日判決“內政部”敗訴。陸委會對判決結果表示遺憾,全力支持“內政部”依法上訴,後續也將提供相關協助。
陸委會表示,台灣是民主法治社會,所有裁罰案件,均經過充分完整的調查,在維護“國家安全”及人民工作權保障之間,政府始終堅守依法行政。
陸委會強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禁止台灣人民擔任中國大陸黨政軍組織的職務,是基於兩岸處於分治及對立狀態,中共長期企圖消滅“中華民國主權”,迄今亦不放棄武力攻台,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
陸委會指出,本案相關當事人擔任陸方政治性機關(構)、團體的職務,業為判決所肯認。惟判決忽視中共招聘台灣人民參與基層治理工作,設定認同“九二共識”的政治前提,強加政治信仰,威逼政治認同,製造交流陷阱,利誘違法職務,營造統戰樣板,對“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所造成的負面影響,至為遺憾。
原告27人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間,與大陸“廈門海旅海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擔任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社區主任助理,工作期間須駐點社區,報酬月薪人民幣1萬元至2萬3千餘元,遭“內政部”認定社區委員會是大陸黨政軍機構,屬禁止擔任的職務,故依“兩岸條例”開罰每人10萬元,27人不服,提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北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是否屬於“陸委會公告禁止”的對象,應考量有沒有影響台灣安全,或涉及“國家認同”、對台統戰工作及妨害“我國”安全及利益之虞,綜觀社區主任助理職務內容,未見政治性任務,或涉及公權力行使,全面禁止台灣人民從事該職務,不符比例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的思想自由,因此判決撤銷裁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