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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台人任大陸社區主任助理,各遭內政部裁罰10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侵權判決撤罰。(照:中時電子報) |
中評社台北8月6日電/27名台灣人擔任中國大陸社區主任助理,“內政部”認定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每人開罰10萬元,他們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全面禁止台灣人民從事該職務,不符比例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的思想自由,今判決撤罰,可上訴。
《中時電子報》報導,原告27人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間,與大陸“廈門海旅海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擔任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社區主任助理,工作期間須駐點社區,報酬人民幣1萬元至2萬3000餘元,因“內政部”認定該社區委員會是大陸的黨政軍機構,屬禁止擔任的職務,故依“兩岸條例”開罰每人10萬元,27人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
北高行指出,27人任職的機構確實具大陸地區黨政背景,但是否屬於“陸委會公告禁止”的對象,應考量有沒有影響台灣安全,或涉及“國家認同”、對台統戰工作及妨害“我國”安全及利益之虞,但綜觀社區主任助理職務內容,未見政治性任務,或涉及公權力行使。
北高行認為,“內政部”未具體審視對台灣有何不利影響,就一概禁止台灣人從事該職務,形同以扼殺“憲法”保障的工作權,來防堵不明確、不具體的統戰威脅,手段與目的顯失均衡,不符合比例原則。
此外,雖然陸方招聘條件明示需認同“九二共識”,但只是沿用一貫手法,宣示意義的成分較大,且是否認同“九二共識”,純屬個人思想自由或政治信仰,若以此為理由裁罰,形同懲罰個人政治立場,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67號解釋意旨,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的思想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