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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改革基調上看,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是中國農村改革秉承繼古開今、負薪構堂的優良傳統,是對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土地政策的繼承和發展。 |
中評社北京12月2日電/2019年3月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時提出“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這是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關鍵,是農民的‘定心丸’、也是堅持農村基本經營的制度之魂”。2019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提出的關於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的意見進一步完善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推進了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
中國網發表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副教授呂捷、李丹丹文章分析,從改革基調上看,黨中央提出的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是中國農村改革秉承繼古開今、負薪構堂的優良傳統,是對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土地政策的繼承和發展。《史記•八書》有雲“土地所宜,使民不倦,各兢兢所以為治,土地之剛柔,人民之輕重,保國治民”。《孟子•滕文公上》指出:“有恒產者有恒心”。其意略為:落實並制定穩定的土地制度是展現持久制度活力和維持國家安定的基礎。改革的基調統籌考慮並綜合平衡了國情矛盾,既有助於解決好當前駁雜的爭端又為未來留有空間。
從改革邏輯上看,貫徹落實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的目標就是通過一系列的制度供給來達成的。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的演進經歷了四個階段:1949—1978年,確立調整優化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階段;1978—2012年,法治化推進農村土地制度階段;2012—2019年,“三權分置”下的土地制度改革協同推進階段;如今是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的階段。
此外,完善的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也是協同推進農村土地資源優化配置,激活主體、激活要素、激活市場的必由之路。改革的邏輯符合中國農業的國情特點,具有強大適應性及生命力。
文章指出,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中國各地發展仍處於不平衡的階段,穩妥推進“長久不變”的實施,不僅僅要切實做好確權登記頒證,探索三權分置的有效實現形式、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相關法律政策、宣傳引導等基礎工作,更要在國家利好政策的賦能下遵循漸進式地配套制度改革的推進,聚焦土地承包關係的新時代內涵:
一則,從政策內涵上看,要區別並密切聯繫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和土地承包關係長久不變兩個概念。這二者並不相同,前者的側重點在於承包期內不能動搖、侵害農民承包權益、不能剝奪和非法限制相關權利。“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承包方依法繼承。後者的側重點在於關係期限的持續長久性。二者之間使用的“並”字不僅是遞進意義的傳遞,更有“枝附葉著”的緊密聯繫,二者同心協契才能保證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
二則,賦予土地承包關係結構動態平衡的內涵。其一,這一著力點在於要做好意見的平穩過渡與政策的有效銜接工作,杜絕“政策高地”,平衡好政策與落地工作,引導農民以精准的心態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和實現鄉村振興;其二,在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推進過程中,面對新動態、新問題要認真調研,引導示範、精准施策、靶向發力。
三則,賦予土地增值收益調節制度與提高土地資源要素保障能力的內涵。其一要探索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徵收的基數、比例和方式,平衡國家、集體和農民三者的收益關係,允許農民集體在法律政策範圍內通過民主協商自主調節利益關係;其二要統籌土地承包關係穩定和土地要素配置的雙重要求,強化配置資源、激活要素、聯動市場,確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享有土地權益,不斷探索具體實現形式,實現承包雙方的長遠生計。我們應當以完善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為重點,建立健全有利於城鄉土地要素合理配置的體制機制,為鄉村振興注入新動能。
四則,賦予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的內涵。不僅要求充分認識到實行“長久不變”的重要性,更要喚醒內心深處的命運共同體意識,凝聚億萬農民認同的最大公約數,真正做到美美與共,天下大同,不負共商共建共享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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