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13日電/近日,我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正式成立。這意味著,在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四年之後,存款保險基金將作為獨立法人機構運營。更加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助於更好地防範金融風險,保護好存款人權益。
1993年國務院首次提出存款保險制度,2015年5月《存款保險條例》正式實施,存款保險制度在我國正式建立。根據國際存款保險協會定義,存款保險制度的主要目標是:維護銀行體系的穩定,防範系統性風險發生,保護存款人利益。我國是一個高儲蓄率國家,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構築起一張堅實的金融安全網,為利率市場化推進奠定基礎,為金融風險處置提供支持,對老百姓的存款提供更多保障,是一項基礎性的制度安排。
四年來,我國存款保險儘管未發生支出和使用,但已經在金融體系中發揮了積極作用。雖然存款保險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銀行支出,但在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中,有利於增強金融體系的安全性,維護公眾對銀行的信心和信任。對大銀行來講,存款保險有助於大銀行逐步去除事實上的“國家信用”,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對中小銀行而言,存款保險在某種意義上是一種“增信”措施,有利於它們獲得更公平的競爭環境。同時,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也有助於進一步擴大和深化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截至2018年底,全國4017家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辦理了投保手續,存款保險基金專戶餘額821億元。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存款保險的保險費由中國人民銀行收取與管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也設於人民銀行內部。此次存款保險公司註冊資本100億元,央行為唯一出資人。儘管《存款保險條例》已經提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但作為央行內設機構和附屬職能,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缺乏獨立性,可能會影響公正性,工作效率較低,難以承擔起對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重任。從國際上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往往作為獨立機構,對參保的金融機構有一定的監督管理權限。
因此,在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四年之後,我國成立存款保險公司,是對存款保險制度作進一步的健全和完善。作為法人機構,存款保險公司可以在業務上保持一定的獨立性,更加公正地進行存款保險管理,日常管理工作也將更有效率。下一步,應落實“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賦予存款保險公司一定的監管權,使其以更市場化、專業化的方式參與問題銀行處置工作。
在此次接管包商銀行中,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在答記者問中明確,相關存款本息由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存款保險基金保障。可見,存款保險公司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參與問題銀行的處置工作。這是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存款保險第一次“實戰演練”。對金融管理部門而言,應進一步探索和完善更加有效的金融機構處置和退出機制,進一步明確存款保險使用條件、方式、範圍等。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董希淼(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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