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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王炳忠案起訴書(全文)
http://www.crntt.hk   2018-06-13 13:09:55
北檢依違法“國安法”等罪起訴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等人查扣的犯罪所得。(中評社 倪鴻祥攝)
 
  2、經查:

  (1)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受大陸地區軍事情治等機關之指示及資助,在台發展組織,物色吸收軍人等國內各階層人士,並彙報成果,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之意圖:

  1.大陸地區“國台辦政黨局”負有對台情蒐之工作任務,“上海市對外聯絡辦公室”隸屬於中共人民解放軍“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對外聯絡局”,負有蒐集台灣政治及軍事情報、策反國軍、對國軍宣傳中共“一國兩制、和平統一”政策等工作任務。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均熟識“國台辦政黨局”副處長崔○輝及“上海市對外聯絡辦公室”官員趙○,於2014年以前即已密切往來,對於2人所屬單位之設置目的、任務及工作內容均知之甚詳;況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特殊,就政治、軍事及“國家認同”等層面,並非和諧一致,彼此間在國際上尚屬敵對之雙方,即便現今通商或民眾往來頻繁,仍存有情勢緊張之對立局面,且處於軍事武力對峙狀態等情況。被告王○忠、林○正、侯○廷明知上情,竟與大陸地區人士周○旭相互結合,以上開軍事情治等機關之資助,接受其等交付之工作任務及指導,共同成立“星火秘密小組”,在台發展組織及物色接觸、吸收現退役軍人、青年、學生等國內各階層人士,並定期彙報組織發展成果,顯然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之意圖。

  2.被告王○忠接受大陸地區軍事情治等機關之資助,在台購置組織據點,提供薪酬予多名網路寫手及網路顧問,運作“燎原新聞網”,倘係單純以一般合法結社宣揚個人政治理念,何需接受上開軍事情治等機關之資金運作發展組織,甚或具體回報發展組織工作成果?在目前海峽兩岸仍處於軍事武力對峙狀態之情況下,更非泛以“主張和平統一”之詞,即可正當化其意圖。“憲法”第14條固保障人民有結社之自由,然一般合法結社,斷無可能接受敵對軍事情治等機關之資助及指揮,而基於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之意圖,於“我國”從事發展組織工作。

  (2)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為落實“以思想滲透與物色發展我軍方之重點對象”為目標所規劃之“星火T計劃”,而對外物色接觸、滲透“我國”軍方人員,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

  1.周○旭於“星火T計劃”載明“小組成員藉由各自對“我國”軍方人員之結識與人脈拓展,物色“我國”軍方人員並深化交往,以發展組織”、“星火小組準備實施有計劃、分步驟的以台軍現役官兵為主的心戰行動”、“為了更好的實現小組對軍方思想滲透與物色發展重點對象的職能,小組對現有軍方人脈資源進行梳化整理,預計以網路數據庫挖掘、現有人脈的深化、軍武主題活動、學術研究報告四大活動為主”等內容,乃係將物色接觸及滲透“我國”軍方人員,作為發展組織之重點目標。

  2.惟周○旭為大陸地區人士,其拓展國軍人脈能力有限,且易使受接觸對象心生警覺,故須結合在台具有知名度及人脈之人士,開展上開物色接觸及滲透工作,始能有效發展組織。從而,周○旭與被告王○忠、林○正、侯○廷相互結合,兼以分級獎金利誘及經費報銷,共同落實“星火T計劃”,推由被告林○正舉辦“中華講武堂”軍事戰略相關之講座活動,針對在學高中、大學生、學校教官、退伍後備軍人、對軍事議題有興趣之社會大眾等人士,建立物色接觸可能吸收對象之具體管道;被告侯○廷亦藉由“為軍人發聲”之名義,建立與現退役軍人之接觸管道,再針對個別軍人進行統、獨及政治思想之打探及滲透。觀諸其等於查獲前已物色接觸、蒐集列冊之9位軍人資料,橫跨陸、海、空各軍種,更包含特種部隊或重要軍事單位之高階軍官,顯見其等透過各自分工之管道,多方接觸、滲透軍人,並在各軍種中物色重點發展對象。軍人肩負第一線維護“國家安全”之重任,現役軍官掌握軍中重要情資及資源,固不待言;縱然為退役軍官,其所瞭解部隊運作狀況及舊有袍澤人脈,對於“國家安全”仍有潛在性之影響,亦不容小覷。是無論現役或退役軍官,均為大陸地區上開軍事情治等機關長年來所欲接觸拉攏之目標。而被告林○正與“A4”談論“大陸現在強盛是共產黨帶起來的,不要堅持一個中國是“中華民國”等語;被告侯○廷則與“B1”談及“兩岸和平統一後,國軍之出路”問題,與“B2”、“B3”、“B4”均談及統、獨思想及“是否不願意為“台獨”打仗”等問題,並將之紀錄保存,益見渠等係依據“星火T計劃”,具體接觸、打探及滲透國軍各軍種現退役軍人之思想,並物色發展重點對象,進而透過周○旭彙報接觸對象之位階、級職、駐地、思想資料或合照予大陸地區上開軍事情治等機關,使上開軍事情治等機關掌握“我國”軍各軍種(含特種部隊及重要軍事單位)之動態及現退役軍人思想資料,以利必要時策反國軍人員,顯已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

  (3)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透過“燎原新聞網”、“新中華兒女學會”、“台大中華復興社”等社團發展組織、吸收成員,為大陸地區上開軍事情治等機關培養“平時可用、戰時管用”之組織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

  1.被告王○忠所持有並親筆註記之“台灣統派青年核心小組綱領及章程”,明確記載“統派青年核心小組以海峽兩岸和平統一為最高目標,在中國共產黨的指導和幫助下,團結整合兩岸統一力量”、“小組以新黨青年領袖王○忠、林○正為核心,以新中華兒女學會為常設組織機構。根據島內形勢需要,設立抗獨史陣線、保家衛國行動聯盟、中華復興社,大專院校中華學會等外圍團體,積極壯大組織,開展政治活動”、“平時積極承擔兩岸溝通聯絡角色,充分發揮協調整合作用;如遇台海戰事,更應聯手粉碎分裂勢力的政治圖謀”、“嚴格堅持公開掩護秘密,不得暴露與大陸方面的內部聯絡。發展組織、吸收成員、安排工作要按照組織程序”等內容,核與周○旭於“2015年終工作總結報告”記載“從中央對台大規模政治、軍事鬥爭的戰略高度出發,培養一支“平時可用、戰時管用”的統派核心力量,確保反獨促統鬥爭的實質進展”之情節相符。又依前揭文件,其等為大陸地區上開軍事情治等機關發展組織、吸收成員,意在培養平時可用之在台內應勢力,如遇戰時,更將配合大陸地區上開軍事情治等機關指示運作。衡諸常情,一般合法結社,絕無計劃於戰時通敵之可能。凡此均顯示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受上開軍事情治等機關指導及幫助發展組織之目的,即在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

  2.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為逐步落實上開組織計劃,約定以“一號”(被告王○忠)、“二號”(被告林○正)、“三號”(被告侯○廷)、“四號”(周○旭)之代號及內部分工,透過“燎原新聞網”、“新中華兒女學會”、“台大中華復興社”及被告王○步所成立之“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等公開社團,掩護組織成員及組織資金,亦即“以公開掩護秘密”之方式,藉由舉辦活動、架設網站而建立與現退役軍人、青年及學生之接觸及招攬管道,物色接觸及吸收成員,並壯大組織發展。再以諜報單線發展之模式,各自蒐集接觸者名單後,分別向周○旭進行彙報,由周○旭以“bill”檔案彙整90餘人之名單,再向大陸地區上開軍事情治等機關報告“關鍵朋友”等組織發展成果。其等有系統性的長期經營組織發展,編列具體企劃書及預算書,將攜帶返台之外幣現金,透過隱密之地下換匯管道兌換為新台幣,作為發展組織運用,甚而購置辦公室作為固定組織據點,每年資金數額達新台幣數百萬元之鉅,組織運作嚴密,行事詭密、謹慎、掩人耳目,以防遭察知而功虧一簣,足見其等所為,均與被告王○忠及周○旭持有之文件所述“嚴格堅持公開掩護秘密,不得暴露與大陸方面的內部聯絡。發展組織、吸收成員、安排工作要按照組織程序”、“小組在落實各項工作時加強安全保密工作,…,嚴格控制知情範圍,…,確保萬無一失”、“另四號補充,未來會後各個成員得單獨向四號報告關鍵朋友進展狀況,此類事件為小組內部唯一不相互知曉事項”等語相符,若為一般合法結社,斷無可能以上開諜報模式吸收組織成員。且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上開行為已持續相當時日,並有具體規模,倘非查獲周○旭之不法犯行而即時循線查悉上情,致該組織曝光,渠等勢必持續物色接觸、滲透更多現退役軍人、青年及學生,擴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是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上開所為,確係基於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意圖,對台進行政治及軍事鬥爭之目的,而發展組織。

  (4)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

  1.周○旭遭查扣之隨身硬碟,經鑑識復原所取得之“關於新中華兒女學會未來發展策略的思考”檔案中,記載“我們在上海會後組織了兩次四人會談(卜正、甫辰、遠山、明正)…最終達成核心共識如下。組織層面:(1)集體領導與制度建設:當前新中華兒女學會最關鍵最迫切的工作是將集體領導模式固定化、制度化。…學會一切行動決議也都應由核心小組共同制定完成。”另於“我系統開展台灣統派工作的作法體會”(參見證據清單非供述證據編號33)、“星火T計劃”(參見證據清單非供述證據編號34)、“2015年終工作總結報告”(參見證據清單非供述證據編號35)、“中華講武堂項目策劃書”(參見證據清單非供述證據編號36)、“新中華兒女學會簡介”(參見證據清單非供述證據編號38)、“星火小組整體佈局與今年規劃”(參見證據清單非供述證據編號42)等檔案中,多次敘及以新中華兒女學會之名義發展組織、辦理活動。甚至於“學會五月會談紀要”、“學會六月會談紀要”中,將被告王○忠(代號一號)負責“燎原新聞網”、被告林○正(代號二號)負責“新中華兒女學會”、被告侯○廷(代號三號)負責“台大中華復興社”、周○旭(代號四號)負責彙整之任務分工,小組成員各自之工作成果,如營隊訓練、街頭抗爭等,應向小組全體做整體的工作彙報等內容記載明確,足認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間,係以集體領導、分工合作之模式,共同發展組織。

  2.在周○旭處扣得之檔案資料,亦可與被告王○忠、林○正、侯○廷所查扣之檔案資料相互印證,而非各自片面撰寫。其中,被告王○忠將“燎原”(2015年6月4日)、“燎原工作架構”(2016年1月30日)、“燎原工作分配”(2016年2月4日)等檔案陸續寄送予周○旭,由周○旭作成“2015年終工作總結報告”、“燎原企劃案”、“關於新中華兒女學會未來發展策略的思考”等文件。其次,被告林○正自承提供予周○旭之現退役軍人A1至A5之資料,核與周○旭持有之“2015年終工作總結報告”之內容相合;另被告林○正撰寫之“中華講武堂暨九三製片廠計劃構想書”檔案內容,亦與周○旭持有之“中華講武堂項目策劃書”內容相彷。再者,被告侯○廷處查扣之“思想與工作彙報”、“問答”、“鬼島那些事-分析報告”、“營隊-統獨十四辯”、“接地氣企劃”、“侯○廷2016年年度工作成績報告”、“工作進度報告”、“時事討論”、“偏政治演講”、“讀書-1”、現退役軍人B1、B2、B3之合照等檔案資料,均在周○旭之隨身硬碟中查得相同之檔案。更有甚者,被告王○忠、林○正、侯○廷發展組織之計劃內容、具體作為及分工模式,均與周○旭所持文件之內容一致。顯見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間,就發展組織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5)被告王○步基於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之犯意,幫助被告王○忠發展組織:

  1.3.一.1.查被告王○步與王○忠在通訊軟體iMessage、LINE對話紀錄中,多次商談與“國台辦政黨局”崔○輝及“上海市對外聯絡辦公室”趙○之資金聯繫內容:(1)於2016年7月14日,被告王○步表示“反正我們已露頭角了現在是韜光隱晦”,被告王○忠回答“多檯面下組織人、錢”、“有好消息再談”,於2016年7月31日,被告王○忠向被告王○步表示“崔公書到位了”,被告王○步詢問“到位有否理想”,被告王○忠回答“138.6”,被告王○步表示“那是跟我們預估差不多了囉”;(2)於2016年12月8日,被告王○步表示“你要跟○旭說我要拜託的事”、“你。跟○正應該各自選寫建議書。由超去想辦法呈上去”,被告王○忠回答“超才在說把侯找來大陸閉關做心理治療會不會好點”;(3)於2017年6月18日,被告王○忠以LINE向被告王○步表示“幸好超是我的人”、“有質疑覺得我們好像各搞各有點散懷疑是否要繼續支持。超要我演好永遠靠嘴把侯講成是根據我路線在擴散我才是制定路線者”、“他會配合把我的路線分析定期上奏”、“他們說我交淺綠朋友增加消息面,提升我制訂路線的地位”、“侯也動腦筋想自己搞網站項目”、“侯現在對超私下講的好聽說他不會跟我爭位他只是想自己搞自己的”、“超說就是櫃檯的人質疑好像我們有點分裂散掉懷疑要不要繼續支持超介入跟他們說我是核心其他人各自用不同方式配合併不是分裂”;(4)於2017年12月14日,被告王○步向被告王○忠詢問“有沒有叫超。。再帶書給你啊”,於2017年12月16日,被告王○忠回答“我們剛和超喝酒。現回飯店”,被告王○步詢問“喔。。。。書沒有拿啊”,被告王○忠表示“這次沒有”等語。均足認被告王○步知悉被告王○忠向上開軍事情治等機關收取資金以發展組織之事,甚於2016年10月19日,被告王○步與王○忠相約共同清點各種幣別之資金,並詳予紀錄。

  1.3.一.2.被告王○步為“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理事長,該協會之板信商銀帳戶亦為其所開設。而同案被告曾○淨自被告王○忠處取得之外幣現鈔,自地下匯兌業者處換得新台幣後,除部分款項交予被告王○忠運用外,其餘款項均存入“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上開板信商銀帳戶內,再自該帳戶提領支付被告王炳忠“燎原新聞網”在台據點之房屋貸款、網路寫手及網路顧問之薪資,顯見被告王○步係以其“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之公開組織,掩護被告王○忠等人發展組織資金及犯行。甚至被告王○步曾與同案被告曾○淨持數疊美金前往同泰公司換匯,另於2016年4月1日之LINE對話紀錄中,向同案被告曾○淨提及“外國書一本算萬”、“現有5.6本”、“這樣妳了解稱呼嗎”(參照非供述證據編號21),顯見被告王○步實際協助被告王○忠辦理地下換匯事宜,並進一步提供上開板信商銀帳戶,供被告王○忠掩護發展組織之資金來源及流向。準此,被告王○步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之意圖,幫助被告王○忠在台發展組織。

  (6)綜上,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共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接受大陸地區軍事情治等機關之指揮及資助,組成“星火秘密小組”,擬定計劃並分工執行在台發展組織之任務,物色接觸並吸收各軍種(含特種部隊及重要軍事單位)之現退役軍人、青年及學生,並回報予上開軍事情治等機關,實已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本案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之犯行,業已持續相當時日,且有一定規模,依渠等所擬計劃,將持續深化與發展對象交往,擴大滲透現退役軍人、青年及學生等國內各階層人士,幸因及早查獲,而阻止“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之危害持續擴大。是被告王○忠、林○正、侯○廷涉有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同法第5條之1第1項“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機構發展組織”罪嫌,被告王○步涉犯幫助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同法第5條之1第1項之罪嫌,均事證明確,請依法論處。

  (2)核被告王○忠、林○正、侯○廷所為,均係犯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規定,而涉有同法第5條之1第1項之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機構發展組織罪嫌;被告王○步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同法第5條之1第1項之幫助發展組織罪嫌。又被告王○忠、林○正、侯○廷與周○旭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肆、同泰公司人員涉犯違反銀行法部分:

  1、簡要之犯罪事實:

  同泰公司人員自99年間起,未經許可,在台北市中正區以精品買賣為名,實則經營為客戶進行地下匯兌、現鈔換匯業務,非法辦理國內與國外、大陸地區匯兌業務,並將外幣(包括美金、人民幣等)兌換為新台幣。期間長達7年餘,經手匯兌金額高達新台幣35億4,875萬1,078元,犯罪所得則為新台幣6,369萬4,0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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