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團主義和會社民主主義
一直以來,選舉委員會模式代表著“法團主義”(Corporatism)民主理念。所謂法團主義,在西方政治學理論當中已經有非常悠久的歷史。其核心思想是以社會功能作為基礎,把社會重要的行業或利益團體代表,納入決策架構當中,透過集體協商制定政策。這種學說認為人類社會是一個有機的組成體,由各不同功能的單位所組成。讓不同功能的代表共同決策,便能够照顧社會的各方面訴求,體現民主。法團主義的核心思想,是照顧不同利益群體的要求,兼顧不同的社會功能。所謂會社民主主義(Associational Democracy),是指以工業或行業組織為基礎,將這些組織代表納入決策機制之中,但這些行業組織本身必須經由選舉產生。法團主義與會社民主主義的共同點在於,二者均認為民主社會其實由多元的群體組成,透過社會上各種團體代表的多元利益和聲音,會更有效反映多元社會中的民意。
法團主義到了上世紀19世紀中葉迎來高峰期,特別是根據天主教教義及其道德基礎認為,國家的組成應該由政府領導,加上勞工和資本家的代表,透過謀求共識達至階級和諧。這種直接讓各方參與決策談判的形式,最常見的例子是吸納雇主、工會和政府代表一同商議及制定勞工政策的三方談判架構。法團主義對社會管理模式的主張,是有系統地設計政治架構,把商會、工會、社會團體等組織納入國家架構之內,使社會中重要的利益團體共同參與管理國家。然而隨著上世紀60、70年代多元主義(Pluralism)學說的興起,法團主義慢慢被弱化。西方學者更傾向以多元主義的理念來構建西方民主政體。法團主義民主理論者對此反駁,認為社會中的每個人持有不同目標,無人有能力代表大衆的多元利益,從而否定分區選舉的效果和當中的“普遍意識”(General will)理論。為此,選舉制度應該以目標為基礎(Purpose-specific),主張選舉應該透過社會功能和組織作為代表基礎,不認為社會是一個擁有單一的普遍意識的群體。
時至今天,在西歐的民主政體中仍然有不少新法團主義的經驗。例如林布治界定下的奧地利、荷蘭、瑞典屬於“強法團主義”;丹麥、德國、英國屬於“中度法團主義”;法國屬於“弱法團主義”。在瑞士,根據1947年憲法,所有關於經濟條款法例的修改,均需咨詢在制度包含下的所有利益團體。在愛爾蘭,上議院的60名議員當中,其中43位分成五個組別,由不同行業產生、另外十一名由總理委任、六名來自愛爾蘭兩所大學。
四、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法團主義民主探索
法團主義容易被政府權力操縱,從而削弱民主成分,多元主義容易受到民粹主義的蠶食,二者均會崩壞民主的根基。單純采取法團主義或者多元主義,似乎都并不理想。因此如何有效糅合二者的長處,避免二者的弊病,便成為一個有意義的課題。
行政長官現時由按功能界別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根據今次完善選舉制度決定,選舉委員會還會選舉產生一定數量的立法會議員。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選舉委員會將由五大功能界別組成。這種以產業及專業界定選民資格,然後由選民按界別公開投票選出委員代表的制度,顯示了強烈的法團主義理念。然而它又有別於傳統意義上的法團主義,與歐洲近代的法團主義在概念上和實踐上最大的不同,是歐洲的法團主義主要在行政機關及其附屬部門架構吸納利益團體代表,而鮮有像香港一般,通過《基本法》附件形式劃定議席給經濟產業、專業人士和各行業。
事實上,西歐民主政體下的法團主義,之所以未能够成功實踐,跟直接把利益團體納入行政決策架構當中有關。西歐的經驗,讓政府權力跟社會,通過法團主義模式直接掛鈎,政府權力因而直接介入社會管理。例如意大利和葡萄牙的經驗,國家方向又跟專制發展主義(Developmental Dictatorship)結合,強調國家對經濟發展的指導和控制作用,最後形成政府透過社團主義模式控制了所有生產活動。另一方面,法團主義代表下的架構屬於非壟斷性和非競爭性的。政府因此可以通過選擇某些團體加入從而達到體現政府的傾向,但這卻影響了政府的代表性,削弱民主成份。
至於在行政長官選舉過程中的提名權,一般都是被壟斷的。在實行政黨政治的政體中,提名權利由政黨壟斷。公民即使根據法律可以以個人身份參選,但高昂的選舉經費,已經成為了無形的門檻,政黨以外的參選權衹是理論層面上的東西,沒有實際性。例如在美國,如果你不是共和或民主兩黨的候選人,根本沒有機會競選總統寶座。而提名兩黨候選人的權利,又被兩黨的黨員所壟斷。所以我們今天說普及的民主選舉,衹是說人民行使投票權的那個後面環節,在提名階段,實際上是被政黨人士所壟斷的。《基本法》提倡法團主義下的選舉委員會提名制度,是設法把原來由政黨人士所壟斷的提名權,開放給市民,通過代表在這階段參與對候選人的提名。
《基本法》所提倡的選舉委員會制度,不同於過去的西歐模式。第一方面,西歐的經驗是直接把權力交給法團主義的機構分享。而《基本法》則主張把它揉合在選舉的各個階段,不直接行使行政或立法權。第二方面,提名委員會的各界別,均有嚴格規定,由五大界別按均衡參與原則共同組成,受《基本法》所確保,政府無法因為其傾向性而隨意修改;而是否達到均衡參與又正是法團主義能否成功的關鍵。
五、從二元意識形態之爭到多元利益整合
面對香港因二元意識形態之爭導致民粹主義泛濫,致使選舉和政治癱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反映中央嘗試利用法團主義民主的多元性,恢復香港政治和選舉制度的利益整合功能。
所謂利益整合,是指不同團體或個人的政治訴求,透過各種政治活動和渠道互相協商和競爭,加以歸納和簡化,最後制定成為政策的過程。在討論利益整合時,我們需要特別留意三個重要的問題:(一)哪一個社會階層或團體的利益得到整合?(二)利益整合者是誰和利益整合的場所在何處?(三)利益整合的機制是什麼?
對於第一個問題,在二元意識形態對立之際,利益整合機制往往被癱瘓。從政者以政治理念為最高目標,淩駕於不同的社會利益訴求。至於在完善選舉制度之後,哪一個社會階層或團體的利益得到了更多整合機會的問題,需要從選舉委員會的構成作進一步分析。至於第二個問題,在完善選舉制度之後,原有的整合者還是存在的,例如立法會議員并沒有因為完善選舉制度而出現根本改動。衹是擴闊了選舉委員會的代表面。這種改動,或許會使更多的社會界別,能够參與到利益整合的過程中去。至於第三個問題,如前文所述,正是把選舉委員會的作用加重了。這種加重是雙向的,既強化了行政立法的關係,也使選舉委員會所代表的社會界別有更多的角色。
儘管一直以來,《基本法》安排下的選舉委員會制度都帶有強烈的法團主義民主色彩。然而隨著今次完善選舉制度,選舉委員會的作用被加強,連帶法團主義民主理念的作用也被放大了。這樣的嘗試,不單旨在打破香港長時間二元意識形態對立帶來的苦果,恢復健康選舉制度應有的利益整合功能。同時也是希望通過以多元替代二元,修復香港社會的撕裂。并巧妙地使多元的利益訴求,既能够參與到整個利益整合過程中,又不至於直接左右行政和立法的工作,為施政效率和民主下的互相討價還價取得平衡,使政治運作能够儘快回復成為香港發展的推動力。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1年4月號,總第280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