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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王炳忠案起訴書(全文)
http://www.crntt.hk   2018-06-13 13:09:55
同泰精品違反銀行法。(中評社 倪鴻祥攝)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金額(新台幣)

  1

  胡○艾

  1、於2016年9月22日,無摺存款1萬2,000元(含2016年8、9月份之薪酬)。

  2、於2016年10月6日,無摺存款6,000元。

  3、於2016年11月7日,無摺存款6,000元。

  4、於2016年間,交付現金約3,000元。

  2

  簡○佑

  1、於2016年9月22日,無摺存款2萬2,000元(含2016年6、7、8、9月份之薪酬)。

  2、於2016年10月6日,無摺存款5,500元。

  3、於2016年11月7日,無摺存款5,500元。

  4、於2016年12月5日,無摺存款5,500元。

  5、於2017年1月10日,無摺存款5,500元。

  6、於2017年2月間,交付現金5,500元。

  7、於2017年3月8日,無摺存款5,500元。

  8、於2017年5月11日,無摺存款5,500元。

  9、於2017年6月5日,無摺存款5,500元。

  10、於2017年7月5日,無摺存款5,500元。

  11、於2017年8月10日,無摺存款5,500元。

  3

  林○霖

  1、於2016年3月至7月,每月交付現金7,000元,共計3萬5,000元

  2、於2016年9月22日,無摺存款1萬4,000元(含2016年8、9月份之薪酬)。

  3、於2016年10月6日,無摺存款7,000元。

  4、於2016年11月7日,無摺存款7,000元。

  4

  高○

  1、於2016年10月6日,匯款3萬元。

  2、於2016年11月7日,匯款3萬元。

  3、於2016年12月5日,匯款3萬元。

  5

  林○國

  1、於2016年8月24日,匯款4萬2,000元。

  2、於2016年11月8日,匯款4萬2,000元。

  3、於2017年1月5日,交付現金4萬2,000元。

  4、於2017年3月8日,匯款4萬2,000元。

  5、於2017年4月3日,交付現金3萬元。

  6、於2017年5月10日,交付現金2萬8,000元。

  7、於2017年6月5日,交付現金2萬8,000元。

  8、於2017年7月5日,交付現金2萬8,000元。

  9、於2017年8月9日,交付現金2萬8,000元。

  10、於2017年9月間,交付現金2萬8,000元。

  11、於2017年10月12日,交付現金2萬8,000元。

  12、於2017年11月間,交付現金2萬8,000元。

  13、於2017年12月12日,交付現金2萬8,000元。

  6

  曾○淨

  自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每月現金1萬2,000元,共計19萬2,000元。

  7

  房貸費用

  自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每月現金4萬6,000元,共計96萬6,000元。

  8

  扣押款項

  1、王○忠處扣押盒裝及散裝之人民幣9萬2,500元、美金3,500元、港幣9,700元及新台幣53萬3,000元(扣押物編號“A-39”至“A-46)。

  2、王○步處扣押人民幣4,624.1元、港幣75元(扣押物編號“B-8”至“B-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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