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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王炳忠案起訴書(全文)
http://www.crntt.hk   2018-06-13 13:09:55
查扣的犯罪所得建請法院沒收。(中評社 倪鴻祥攝)
 
  2、所犯法條與沒收:

  (a.i.1)核被告同泰公司人員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而涉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罪嫌。

  (a.i.2)本案查扣之犯罪所得為新台幣1,525萬1,346元,建請法院依法沒收。

  3、同泰公司人員所為之地下通匯及換匯等犯罪行為,期間長達7年餘、金額甚鉅,除嚴重影響金融秩序,犯罪者亦可能作為洗錢管道。為斷絕犯罪利基、徹底剝奪不法所得,杜絕洗錢管道,本署將持續嚴加查緝違反銀行法及洗錢等不法犯罪,並查扣犯罪所得。積極落實國際洗錢防制相關作為,以利提升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對“我國”洗錢防制評鑑結果。

  4、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向地下換匯業者換匯過程

  1

  2015年11月25日

  王○忠於2015年11月6日,與周○旭、林○正、侯○廷前往大陸地區上海市,嗣於2015年11月11日返台後,隨即於2015年11月25日透過iMessage向王○步表示“另,建議你拿美國書4萬,老母1.5萬,曾秘2萬。等旭查好哪個銀行好,隨時前往換。建議曾的2萬,分兩天兩次換”、“目前只規定一次換超過台灣書50萬要申報。分開不同次好像就不算”。

  2

  2015年12月31日

  於2015年12月31日,王○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王○忠表示“美書五本都弄好了”,並於同日在其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帳戶存入現金新台幣163萬元。

  3

  2016年1月15日

  於2016年1月15日,王○忠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王○步詢問“後來貸款處理了嗎”,王○步回答“有但是他告訴我金額可能到八百五十萬元而已沒辦法到九百萬”,王○忠表示“那我們要準備三百萬”,王○步回答“扣掉爸爸以(“已”之誤繕)給的約280”,王○忠即詢問“你已換了些對吧”,被告王○步回答“有。就是跟曾秘去換一些”。

  4

  2016年2月3日

  王○步於2016年2月3日,匯款新台幣280萬9,144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號帳戶(中信房屋交易安全專戶),用以支付上址“燎原新聞網”組織據點辦公室之購屋頭期款。

  5

  2016年4月1日

  於2016年4月1日,王○步透過iMessage向王○忠表示“○忠。外國書現是三十二點一明天有。我叫秘。明去弄”,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指示曾○淨前往換匯,當曾○淨向王○步詢問“嗨,是五、六千美嗎?”,王○步旋即表示“外國書,一本算萬”、“現有五. 六本”、“這樣妳了解稱呼嗎”,確認以“書”為外幣之代稱、以“本”為萬元之代稱,再與曾○淨共同前往同泰公司非法換匯美金5、6萬元,所得之新台幣均由王○步取走。

  6

  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7月6日

  於2016年6月14日,王○步寄送簡訊向王○忠表示“還有你要準備二十萬元房子裝潢費”,於2016年6月17日,王○步再傳簡訊詢問“○忠。書有準備好了嗎要換多少”,王○忠即表示“我要週末清點。換如果是大筆可直接用富邦銀行網路操作換掉。要比一比銀行匯率及曾秘那裡的匯率”,嗣王○忠於2016年7月6日,自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號帳戶,轉帳新台幣70萬元至王○步之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並備註為“給父親的裝潢費”,用以支付上址“燎原新聞網”組織據點辦公室之裝潢費。

  7

  2016年7月14日至2016年9月10日

  於2016年7月14日,王○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王○忠表示“反正我們已露頭角了現在是韜光隱晦”,王○忠回答“多檯面下組織人、錢”、“有好消息再談”;於2016年7月31日,王○忠向王○步表示“崔公書到位了”,王○步詢問“到位有否理想”,王○忠回答“138.6”,王○步表示“那是跟我們預估差不多了囉”,嗣曾○淨於2016年9月10日,將新台幣25萬元存入“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之上開板信商銀帳戶。

  8

  2016年9月17日至2016年10月15日

  王○忠、王○步、曾○淨於2016年9月17日,安排親友及信徒以“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之名義,共同前往大陸地區武漢市,接受“上海市對外聯絡辦公室”官員趙○、劉○之招待,周○旭亦陪同前往。嗣王○忠於2016年9月21日自大陸地區攜帶資金返台後,於2016年10月15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王○步表示“機車鑰匙打好了嗎?另外今晚把各種書(含台幣)帶來清點”,王○忠並將資金清點之結果“10/19與父,RMB:4600x4.5=20700(NT)”、“USA:3000、3500、5000、5000、3900,20400x31.5=642600(NT),約663300”、“武當山(RMB):50000、100000、100000、20000、30000、100000、100000,500000x4.5=2250000(NT)”、“現2913300(NT),還有2925000未來”等內容,記載在其記事本內。

  9

  2016年11月25日至2016年11月29日

  於2016年11月25日,王○忠透過通訊軟體LINE指示曾○淨辦理地下換匯事宜,曾○淨向王○忠表示“○忠:今天人民幣兌台幣民間1:4.53銀行1:4.4996”,王○忠回稱“應可拿些去銀行兌”,嗣於2016年11月26日,王○忠表示“我看錯囉,我以為銀行比較好”、“那要拿去民間換”,曾○淨即依王○忠之指示將人民幣現鈔兌換為新台幣,並於2016年11月28日,向王○忠表示“○忠:已兌換好了,但有一疊只有8000人民幣我有盯著看確實少了2000”、“錢跟要買的東西都已放在你的辦公桌上”,將所得款項交予王○忠運用,再於2016年11月29日,將所餘款項新台幣20萬元存入“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之上開板信商銀帳戶。

  10

  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2月8日

  於2017年2月6日,曾○淨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忠表示“○忠,帳戶內不足匯房貸了,這星期五前我將要前去處理你方便何時給我預備金呢?”,王○忠回答“明午辦公室見”,2人相約見面後,王○忠即將款項交付予曾○淨,並由曾○淨於2017年2月8日,將新台幣25萬元存入“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之上開板信商銀帳戶。

  11

  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12日

  於2017年5月10日,王○忠透過通訊軟體LINE指示曾○淨辦理地下換匯事宜,先向曾○淨表示“好我擺在桌上你來取”,並傳送美金6,000元信封照片予曾○淨,表示“先換這樣”、“換好存一些入帳,一些給我”,嗣曾○淨即向王○忠表示“今日美金1:30我放$50000在辦公桌上”,且於帳冊上記載“會費13萬元”,復於2017年5月12日,將新台幣3萬元存入“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之上開板信商銀帳戶。

  12

  2017年5月31日至2017年6月3日

  於2017年5月31日,王○忠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曾○淨表示“暫約明早十點到我這兒討論協會年度財務表”,嗣於2017年6月1日,改約時間並表示“明早十點”,於2017年6月2日,曾○淨向王○忠報告“另$50000今日會放在你辦公桌上”,復於2017年6月3日,將新台幣23萬6,000元存入“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之上開板信商銀帳戶。

  13

  2017年8月10日至2017年8月11日

  於2017年8月10日,王○忠透過通訊軟體LINE指示曾○淨處理款項事宜,曾○淨表示“○忠,今晚要過去你那兒嗎?”,王○忠表示“要。我剛到準備一下”,2人見面後,曾○淨即於2017年8月11日,將新台幣23萬8,000元存入“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之上開板信商銀帳戶,復於2017年8月14日,向王○忠回報“兌換後的餘額及稿費已放在你的辦公桌上”。

  14

  2017年10月18日至2017年10月20日

  於2017年10月18日,王○忠透過通訊軟體LINE指示曾○淨處理款項相關事宜,王○忠表示“有問到匯率嗎?我們今晚約。另外我要還妳的一萬五已先放妳桌上”,曾○淨回答“美金1換台幣29.9人民幣1換台幣4.46地下匯兌也問了日盛銀行現在美金1:29.94台幣人民幣1:4.463台幣今晚約9點行嗎?”,王○忠表示“今晚九點見”,於2017年10月19日,王○忠再次詢問“今天匯率情況如何”,曾○淨表示“早上問了還是4.46前幾天較高些4.48,最近都比較低些”,嗣後曾○淨即前往同泰公司,將人民幣現鈔兌換為新台幣,再向王○忠表示“○忠,兌換現鈔已放在辦公桌上”,復於2017年10月20日,將新台幣20萬元存入“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之上開板信商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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