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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蘊含多重社會價值
http://www.crntt.hk   2020-10-15 17:22:22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將現行刑法中承擔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有條件地從14周歲下調到12周歲,此舉回應社會關切,順應社會期許,強化對未成年人行為的約束,體現社會公平正義,蘊含多重社會價值。

  據10月14日《工人日報》報道,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0月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回應社會關注的低齡未成年人涉罪問題,草案擬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至12周歲。草案二審稿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近年來,涉未成年人犯罪問題較為突出,修改刑事責任年齡的社會呼聲很高。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將現行刑法中承擔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有條件地從14周歲下調到12周歲,此舉回應社會關切,順應社會期許,強化對未成年人行為的約束,體現社會公平正義,蘊含多重社會價值,對司法領域相關問題的破解也有著積極示範意義。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更加契合罪刑相適應原則。罪刑相適應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意指犯罪人所犯罪行與其承擔的刑事責任應當相當,不能重罪輕判,也不能輕罪重判。同時,考慮到犯罪行為人的認知程度,設定承擔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設定,本意是對一些年齡低、社會認知差、行為把控能力弱的渉罪未成年人給予一定程度保護,盡可能降低刑事懲罰對其成長的影響。但現實中,一些低於現行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重大犯罪行為的案件不時發生,扭曲了設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內在的社會道義,損害了罪刑相適應的法定原則。因此,對實施特定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通過追究刑事責任進行遏制和形成威懾,達到“罪罰相當”,有利於更精當地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更好地體現司法正義。一些低齡未成年人實施重大犯罪行為,對受害人造成重大傷害,對社會秩序形成重大威脅。而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限定,使其免除刑事責任,對受害人及其家庭來說無疑是不公平的,對於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以及司法正義的彰顯,也有著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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