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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2800萬交保 桃園地院裁定書曝光
http://www.crntt.hk   2024-08-28 09:30:02
桃園地院裁定書。(照片:桃園地院提供)
 
  五、被告侯水文部分:

  被告侯水文經本院訊問後,於本院訊問時已坦承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即被訴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並就所涉犯行部分已予詳實交代,且有其餘被告之具結證述、會計紀錄、監聽譯文、行動蒐證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可佐,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審酌被告之職業、社經地位、經濟能力,經綜合研判,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惟考量被告所涉案之情節程度、逃亡之可能性、本案侵害法益之程度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等情,並權衡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遂行之公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等情,且檢察官亦當庭表示准以被告適當之交保金額,毋庸續押之意見,另參以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業經請求具保,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而無同款但書之情形,末審酌被告身體、經濟狀況,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認現階段命被告以205萬元具保,並予以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8月,禁止對同案被告、證人等人接觸,應足對被告產生相當之拘束力,以達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之目的,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而無羈押之必要性,爰諭知如上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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