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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裁定書。(照片:桃園地院提供) |
三、被告廖家興部分:
經合議庭訊問後,被告廖家興坦承有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修正後洗錢防治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故意不實會計憑證罪嫌,且有同案被告之具結證述、會計紀錄、監聽譯文、單據等證據可佐,認為被告廖家興犯罪嫌疑重大,審酌被告之職業、社經地位、經濟能力,綜合研判,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經綜合考量被告涉案情節、羈押迄今均坦認犯行、逃亡之可能性、本案侵害法益之程度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等情,並權衡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遂行之公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等情,且檢察官亦當庭表示准予被告適當之交保金額,毋庸續押之意見,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認現階段命被告廖家興以新台幣陸拾萬元具保,並予以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禁止對同案被告、證人等人接觸,應足對被告產生相當之拘束力,以達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之目的,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而無羈押之必要性,爰諭知如上開事項。
四、被告廖力廷、廖俊松部分:
經合議庭訊問後,被告廖力廷、廖俊松均坦承有檢察官起訴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另被告廖俊松對其涉嫌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洗錢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故意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客觀事實部分大致坦承,且有其餘被告之具結證述、會計紀錄、監聽譯文、單據、行動蒐證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可佐,認為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審酌被告二人之職業、社經地位、經濟能力,綜合研判,有事實足認被告二人有逃亡之虞,經綜合考量被告二人所涉案情節程度不同、羈押迄今被告廖力廷坦認犯行、被告廖俊松大致坦認犯行、逃亡之可能性、本案侵害法益之程度,及其二人家庭經濟狀況等情,並權衡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遂行之公益、羈押對被告二人人身自由之限制等情,且檢察官亦當庭表示准予被告適當之交保金額,毋庸續押之意見,另參以被告廖力廷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廖力廷業經請求具保,依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 而無同款但書之情形,末審酌被告二人身體、經濟狀況,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認現階段命被告廖力廷以25萬元具保,並予以限制住居;被告廖俊松則以110萬元具保,並予以限制住居;並均以限制被告二人出境、出海8月,且均禁止對同案被告、證人等人接觸,應足對被告二人產生相當之拘束力,以達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之目的,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而無羈押之必要性,爰諭知如上開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