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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法系視域下兩岸循環經濟法比較研究
http://www.crntt.hk   2024-09-08 00:08:04
  中評社╱題:中華法系視域下兩岸循環經濟法比較研究 作者:周珂(杭州),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浙江工商大學長三角先行法治研究院院長;孟婷鈺(杭州),浙江工商大學法學博士研究生、浙江工商大學長三角先行法治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摘要】全球循環經濟法治演進脈絡中,政府、企業、社會三元共治格局正在形成。中華法系下的循環經濟法強調政府主導與公衆教育,而美歐法系則側重於企業技術創新和行業自治。在大陸、台灣以及日本等儒家文化圈內,儒家文明對循環經濟法影響深遠。兩岸循環經濟法律制度同源異流且均面臨修訂契機,這為循環經濟法的比較研究提供了空間。兩岸可以相互借鑒,特別是大陸可以學習台灣在環境教育方面的先進經驗,而台灣則可以借鑒大陸政府在循環經濟中的積極作為。同時,共同借鑒美歐企業在循環經濟法方面的經驗,發揮行業專業自治組織的積極作用,以形成最佳效果的三元共治格局。

  循環經濟對資源高效利用與經濟綠色轉型至關重要,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支撑。大陸循環經濟歷經十餘年發展,形成“理念倡導—國家決策—試點示範—全面推進”四個階段,取得顯著成效。2021年大陸單位GDP能耗比2012年纍計下降26.4%,主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量是2012年的2倍以上①。積極發展循環經濟,對於保障資源安全、助力碳中和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影響深遠。

  法律支持是循環經濟推進的關鍵。構建適宜的法律框架不僅保障循環經濟的有序運行,更促進其健康發展。但是深入觀察大陸循環經濟實踐就會發現其中存在不少隱憂,甚至是陣痛。例如,當前法律框架仍未完全摒棄末端治理的傳統模式;從法律條文構成看,現行循環經濟法過於注重原則性的闡述,削弱了法律的具體執行力;從責任分配角度看,現行循環經濟法并未明確生產者和消費者具體的責任分配制度,導致實踐中利益驅動超越了責任驅動,影響循環經濟的健康發展。

  為解決上述問題,比較吸收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策略成為重要途徑。當前比較法的研究實踐正經歷顯著變化:以直接介紹和對比國外法律為主要特徵的“顯性比較法”逐漸退居次席,而注重通過比較法視角和論據來深入探討本土法律問題的新方法——“隱性比較法”,開始占據主導地位②。這種轉變不僅體現了比較法研究領域的深化,也反映了全球化背景下法律研究和實踐更注重本土化與國際化結合的趨勢。台灣作為我國固有領土,歷史脈絡與大陸緊密相連,血脈相親,人文相通。古人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兩岸可以從各自豐富的環保經驗和法律規定中汲取智慧,共同推動“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為中國循環經濟注入新動力。

  一、中華法系視域下兩岸循環經濟法檢視的必要性

  中華法系下的循環經濟法根植於中華儒家文明,其理念與儒家和諧、平衡及可持續發展觀念相契合。這種深厚的文化淵源賦予循環經濟法獨特的價值內涵,為其在中國的實施與發展提供深厚的歷史基礎與道德支撑。

  (一)建構中國自主生態文明知識體系必由之路

  如今可持續發展理念已躍升為全球普遍認同的核心理念,成為推動環境立法統一化的重要基石。其不僅為世界各國家和地區在編纂環境法律文本、修訂或更新環境基礎法律時提供明確的方向,還成為當代國際環保協議、條約及跨區域合作機制中不可或缺的理論支撑③,極大地促進了全球環境保護領域的協同合作。可持續發展理念在大陸環境法體系中亦有明顯體現,即明確倡導資源能源的有效節約與高效利用,致力於構建一套以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為核心的原則和制度體系。這一體系特別注重通過法律手段強化可持續發展在國家轉型中的引領作用,確保環境法治與可持續發展戰略緊密結合,推動經濟社會向綠色、低碳、循環的方向穩步邁進。

  中華法系視域下的兩岸循環經濟法比較研究,不僅聚焦於中國環境法學範疇,更是基於對人類生態法治文明的深入理解和應用,對循環經濟法學理論的一種本土化創新和發展的體現。面對當今發展和治理嚴重短缺的世界,人類社會進入重新定義階段,中國完全可以憑藉馬克思主義科學理論、生態文明建設發展的偉大實踐,超越西方的價值教條與制度霸權,強調人的全面發展與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強調有效治理創造秩序與發展,提出以人的全面發展為根本,以創造有效治理為主軸的新的世界觀價值觀和方法論,讓中國知識體系成為文明新力量,以中國的知識體系推動人類社會邁向新的境界。

  (二)揭示循環經濟法深厚的中華儒家文明底蘊

  新時代中國法治建設事業的推進迫切需要建構一套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這一體系不僅突出了中國的民族性特質,更著重強調了在法學領域的自主創新和原創性。為實現這一目標,需要深入發掘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精髓。

  歷經五千餘年的漫長發展,中華法系不僅積纍了豐富的法律文化底蘊,還在各個歷史時期展露出法制文明的明顯躍進,其強大的影響力和深遠的滲透力廣泛傳播至朝鮮、越南、日本等國家。這些國家的法律體系、社會風氣和生活方式深受中華法系的影響,構建了一個以儒家思想為基礎、以三綱作為基本框架的法律文化圈④,彰顯了中華法系對世界法律文化的獨特貢獻。中華法系承載著豐富的傳統法律文化,是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建構的重要源泉,其深厚的歷史底蘊為現代法學研究提供了珍貴的資源⑤,在循環經濟法律領域也不例外。誠如李光耀先生所言,儒家文化包括中華法系非常尊重經濟自由,政府很少干預市場。但另一方面,政府對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態、自然資源和環境問題非常重視,積極作為。四大文明古國中唯有中國保持了生態相對穩定,文明得以延續。在漫長的生存實踐中,中華民族領悟到天、人、物之間的緊密關係,強調人與自然、人與人的和諧共生,這是中華民族獨特的生態文明觀。在遵循規律合理利用資源方面,儒家古籍《中庸》倡導“參天化育”的生態觀,它主張人類應當與自然和諧共生,以“盡物之性”為準則,同時積極參與自然的創造過程,即“贊天地之化育”。這意味著,在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人類應秉持一種參與和養育自然萬物的態度,而非以違背自然規律、傷害萬物的方式去控制或肆意破壞自然,這種生態觀體現了對自然的尊重與保護,強調了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關係。

  (三)共建循環經濟法是兩岸融合發展的有力途徑

  國外循環經濟的興起側重於廢棄物處理與資源回收再利用,呈現“末端治理”特徵,即局限於對生產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治理,未能形成完整的循環經濟體系。相較之下,中國循環經濟正處於高速增長階段,不能簡單複製發達國家“末端治理”模式,需要共同尋求一種更為全面、前瞻性的循環經濟發展路徑。由於歷史原因,兩岸的發展呈現政策制度體系的差異性。社會交流合作不斷深化使雙方在諸多領域共同性事務逐漸增多,這對政府公職部門提出了新的挑戰,即如何有效回應兩岸在人員流動、經濟合作、技術交流等方面對制度創新與整合的迫切需要⑥。在此背景下,兩岸循環經濟要素凸顯為推動兩岸制度與政策發展的重要驅動力和核心內容。針對共同經濟事務構建的循環經濟政策制度,既是兩岸人民共同生活需求的殷切回應,更是推動兩岸關係進一步深化的重要舉措。

  2023年大陸正式公布《關於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  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意見》(簡稱《意見》)支持福建探索兩岸融合發展新路徑。福建憑地理文化優勢肩負建設示範區使命,需深入探索如何在新時代背景下率先同台灣同胞分享大陸發展機遇。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無疑將成為未來工作的重心,共建循環經濟法不僅有助於推動兩岸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促進雙方環保領域深度合作,還為台灣同胞提供發展平台,分享發展紅利,感受民族復興榮耀⑦。通過增強台灣同胞的參與感和獲得感,增進國家認同,加速推進兩岸和平統一進程。

  二、中華法系視域下的循環經濟法比較

  循環經濟立法本質上是對國家(地區)相關政策的法律化,該特性賦予其顯著的變動與適應性。不同國家(地區)及同一國家(地區)在不同階段的循環經濟法律,在內容和重點上呈現出明顯差異⑧。這種差異不僅體現了各國(地區)循環經濟發展策略的多樣性,也反映了法律適應時代變化的靈活性。

  (一)美歐法律體系中的循環經濟法

  在美國,循環經濟理念的誕生可追溯到經濟學家鮑爾丁在20世紀60年代創立的“宇宙飛船理論”。鮑爾丁將地球比擬為一艘在廣袤宇宙中遨游的飛船,其生存完全依賴於自身有限的資源儲備。他警示我們,若對飛船上的資源過度開采和消耗,將加速其生命的終結;反之,若我們采取資源循環利用的策略,則能有效延長這艘“宇宙飛船”的使用壽命⑨。該理論為循環經濟的形成和發展奠定了重要的理論基礎,它是一種從物理學的角度研究,呈閉合回路式的循環經濟模式。

  基於此種循環經濟理念,美歐法律體系中的循環經濟法更側重於企業和科技的作用,體現在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強調以及企業行業自治的深化,而政府和公衆在此過程中的作用相對有限。審視美歐市場現狀,在《歐洲綠色協議》指引下,歐洲企業對於智能可持續和綠色技術的推廣展現出了極高的積極性。其中,人工智能/機器學習(AI/ML)、物聯網(IoT)和邊緣計算技術被視為推動系統性可持續發展轉型的三大核心要素。相較之下,北美企業則選擇了一種多元化的發展路徑,傾向於構建基於AIoT技術的綠色服務供應商網絡,從而推動智能化、持久化的產品和服務。如2023年上半年美國對南部地區的“綠色能源”和“核融合”等議題進行熱烈討論,一些前沿企業亦嘗試利用AI技術進行能源領域的基因編輯。

  (二)中華法系視域下的循環經濟法

  循環經濟法雖發端於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地區并向全球推廣,但是東西方在推廣循環經濟理念上有著明顯的區別。在大陸、台灣和日本等儒家文化圈國家和地區,循環經濟法律深受中華儒家法律文明影響,顯著特徵在於對政府職責的高度重視與公衆法治教育的深度融入。這些特色不僅彰顯了中華法系的獨特魅力,更為全球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創新提供了寶貴的參考與借鑒,促進了法律實踐與文化傳統的有機融合。

  中華法系歷來重視政府在政策推行中的主導性作用。如《明大誥》即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產物。大陸《循環經濟法》亦把政府責任作為法的核心部分:從循環經濟規劃投資、產業園區構建、城市循環化建設,到財政激勵與約束、節能減排問責、決策機制完善,乃至技術創新市場開拓,均深刻依賴政府強有力支持,政府作用貫穿始終,不可或缺。日本作為亞洲最先推動循環經濟的國家,2000年制定《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明確了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循環型社會形態,并針對個別產品項建立專法,從2003年起每5年公布一次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計劃。事實上,日本的循環經濟法在架構之時,便深刻汲取了中華法系中儒家文明的精髓,特別是在農業生態學視角下,強調了生態系統中各要素間的緊密聯結與和諧共存。具體而言,該法根植於“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願景,其核心觀念深受中華法系及中華文明中循環思想的生態學啓迪,致力於推動資源的有效循環利用與環境的和諧共生,從而達成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長遠目標。

  (三)兩岸循環經濟法比較

  兩岸循環經濟法推行各具特色:大陸側重政府的引導和推動作用,在環境教育方面稍顯滯後;而台灣在環境宣傳教育方面表現出色,成功普及循環經濟理念為公衆自覺行動,不僅強化了法律實施效率與成本控制,還促進了社會環保意識提升及環境法治的全面進步。

  1.兩岸循環經濟發展概況

  (1)大陸

  大陸在推動循環經濟的法制保障進程中采取與世界先進各國相同的路徑,即完成了循環經濟法律體系中核心立法的創制——2008年大陸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是繼德國、日本立法後世界上較早專門的循環經濟法律,確立了循環經濟的法制地位,有力促進了循環經濟的發展。經過十餘年的建設,目前大陸已構建起以循環經濟促進法為基石的完備法律體系,涵蓋了11部相關法律、6部以上行政法規、15部以上地方性循環經濟和綜合利用條例,并輔以20部以上部門規章,實現了法律條文的系統性和連貫性。同時,大陸致力於健全循環經濟發展的體制機制,并進一步優化了與之相關的財稅政策、金融政策、投資政策、價格政策以及標準體系,為循環經濟發展營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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