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第14頁 】 
李家超主持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記者會
http://www.crntt.hk   2024-01-31 00:15:26
 
  就“間諜活動”,我們建議完善現行《官方機密條例》中有關間諜的罪行,以涵蓋現代的間諜活動,例如境外勢力透過策動其境內代理人發布虛假或誤導信息,藉此干預香港特區的事務。我們亦建議仿效其他國家的法律,禁止任何人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
 
  第六章: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我們研究外國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行為和透過電腦或電子系統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相關法律,並建議於《條例》中新增此類罪行。
 
  涉及破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嚴重行為,或者是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作為,均會對國家安全構成非常嚴重的威脅,必須予以禁止。
 
  我們建議在現有罪行,例如破壞或毀壞他人財產,以及不誠實地使用電腦的基礎上,引入新罪行針對此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有效應對該等行為的風險及增加阻嚇力,及打擊對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七章:境外干預及組織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我們建議仿效其他國家的法律,訂立一條“境外干預”罪,以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透過不當手段干預國家或香港特區的事務,包括香港特區的選舉、香港特區立法及司法機關的決定,以及損害中央或香港特區與任何外國或中國任何其他地區的關係的行為。
 
  我們亦建議完善現行《社團條例》中與維護國家安全或禁止政治性團體與外國或台灣的政治性組織有聯繫有關的條文,並將之納入《條例》中。其中,為更好防範和制止透過成立現行《社團條例》不適用的組織以危害國家安全,我們建議將《社團條例》相關規定涵蓋這些組織。
 
  諮詢文件第八章建議就上述某些罪行訂立相稱的域外效力,當中充分考慮了國際法原則及國際慣例、《香港國安法》罪行域外效力的規定、香港特區現行法律的規定,以及其他國家的現行做法。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第14頁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