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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中評社 陸文煜攝) |
(二)盡早完成立法,履行憲制責任
關於立法時間方面,正如行政長官剛才提到,《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要盡快做。除了因為香港面對真實的國安風險,這也是明文規定的法律責任。第二十三條中最重要的字眼就是特區“應”自行立法,既然是特區的責任,就必須盡快做。再者,全國人大《528決定》第三條和《香港國安法》第七條用字更加明確,重申香港特區“應當儘早”,我強調是“應當儘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
(三)全面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528決定》及《香港國安法》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立法需要同時全面落實《528決定》及《香港國安法》的要求。這也是基於明文規定的法律責任。以下幾項條文最為關鍵:
(1)《528決定》第四條訂明,香港特區應當“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強化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力量,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
(2)《香港國安法》第三條第二款重申“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第三款規定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即《香港國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3)《香港國安法》第七條要求特區盡早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特區要自行立法禁止七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立法原意是要求香港特區自行立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這也是“一國兩制”的最高原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與我剛才引述《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是完全一致,相輔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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