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中評社 段曉魯攝) |
第二個充分理據,是根本沒有現行的法律可以援引來切實執行這種押後行政長官選舉投票日的目標。
第三,當然是因為上一次我們押後立法會的選舉投票日,同樣都是引用《緊急條例》,而今次同樣亦是因為疫情,可以說做法相當一致。
至於引用《緊急條例》進行上述工作,其實法庭已經作出過多次裁決。最近一次是在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終審法院所作出的裁決認為、亦確定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和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可以引用權力,而且這個權力既寬廣而有彈性,所以引用《緊急條例》推遲這場選舉,是有充分的理據和法律基礎。
接下來要向大家交代的,是如果要押後選舉,投票日應該押後至何時?我們的考慮有三項因素:第一是疫情的發展;第二是政府換屆工作上的需要;第三是選舉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
我先談疫情。現時我們的研判——包括很多專家的看法——現時疫情雖然已是幾何式的爆發,數字的上升亦令人擔心,但可能仍未見頂。我知道今日的數字是3 000多宗,但不可以掉以輕心,相信數字未見頂。在中央的全力支持下,特區政府會加大力度採取各方面的措施,包括我們正在籌備的方案——全民強制檢測,但這些工作都需要一段時間才可發揮其效能。我們現在估計,起碼需要兩、三個月才能令這次疫情穩定下來。大家可以參考以往第四波疫情時,亦延續了一段時間。
第二項因素是政府換屆的需要。選出來的候任行政長官要經過一個程序——由中央任命,中央任命了這位候任行政長官,他便要進行籌組班子的工作;而每名主要官員的候任人亦要經過委任程序,才能在新政府七月一日開始運作時宣誓就職,所以我們必須考慮為候任行政長官保留一定的時間,讓他進行這些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