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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記者會現場。(中評社 段曉魯攝) |
此外,儘管辦這一場公共選舉只是涉及1 462名選舉委員會的成員投票,但是選舉本身亦會帶來一定的公共衞生風險。
另外,由於各類社交距離限制,所以凡涉及行政長官如此重要憲制地位的首長的選舉,在社交距離限制之下,候選人將無法正常地進行參選工作,包括與選舉委員會成員會面以爭取提名和支持、向公眾交代他的政綱和抱負、與傳媒互動和回答大家的問題等。這某程度上削弱了選舉的公平、公正、公開,對於行政長官的認受性亦會帶來一些影響。
接著,我想交代一下可否使用現行法例押後行政長官選舉。其實這個問題在押後立法會選舉時已回答過,不過當然涉及兩條不同的法例,一條是《立法會條例》,一條是《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第21條第1款,即是第21(1)條,如果在投票開始前,選舉管理委員會認為投票相當可能會危害公共健康,就可以押後投票,但只能延遲14天。這明顯不能滿足我們現時因為疫情而須押後這次選舉的要求,因為無論我們怎樣努力,看來疫情並不會在短短的兩星期後消減。選舉委員會當然亦可以再次行使它的權力,再有另一個14天、另一個14天,不停地押後,但是這種以不停地行使權力押後的做法,將會令這場這麼重要的選舉引起不確定因素,亦不應該用於這次行政長官選舉上。
第二項條例的規定,就是如果在提名期結束時沒有候選人(獲有效提名),法例列明可以在終止日,即是提名期結束當日起計42天後重新進行選舉程序。但如果是依賴這個做法,它是一個非常被動的做法,就是要看看在14天的提名期有沒有人可以取得提名來參選,這同樣會為這場這麼重要的選舉帶來不確定性,所以並不是可以援引的法律。
接著,我們就要考慮引用《緊急條例》。在這次狀況引用《緊急條例》,理據相當充分。第一,正如我剛才的分析,毫無疑問,香港目前正處於非常危急的情況,因為當年以新冠疫情為考慮而押後了立法會選舉,今日同樣都是因為新冠疫情,但是兩者的情況可以說是有幾十倍的分別——今日我們是每天都有過千宗,甚至數千宗確診個案,而且看來尚未見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