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後,郝某、陶某某發了差評。該餐飲服務部認為,陶某某、郝某侵害了其店的名譽權,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二人删除在某網上發表的不當言論並賠禮道歉,另賠償經營損失、律師服務費25000元。
重慶江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郝某在用餐後的次日確實發生急性嘔吐腹瀉症狀並就醫治療,而且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了投訴舉報,可見其評論具有事實依據,亦符合不具備醫學專業知識的普通公眾認知,不存在故意捏造或虛構事實。於是,駁回江北區某餐飲服務部的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重慶江北區人民法院法官認為,消費者在網絡平台上對經營者發表反映其主觀真實感受的負面評價,若不存在虛構事實、誹謗、詆毀等不良動機和目的,不構成對經營者的名譽侵權。
平台應用技術手段保障合法權益
莫遠明認為,商家在面對“職業差評師”的敲詐時,應該鼓起勇氣,敢於同其作鬥爭,在一定程度上也會緩解自身遭遇的維權困境,遏制惡意差評現象。他表示,隨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逐漸成熟,相關平台應該逐漸提高識別差評的精准度。縱然“職業差評師”會通過“買賬號”“游擊戰”等方式逃避監管,但是平台還是可以主動作為,根據商家提供的信息,從普通消費者中甄別出“職業差評師”,進而從源頭上掐斷惡意差評。
莫遠明呼籲有關部門健全“職業差評師”治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強化監管措施,暢通網絡舉報通道。對“職業差評師”涉嫌擾亂公司正常經營秩序,或者進行污蔑造謠的,公安機關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大打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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