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經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監獄、看守所等場所設立檢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檢察院的部分職權,也可以對上述場所進行巡回檢察。
“加強刑事執行監督,全面推開‘派駐+巡回’機制,既發揮‘巡’的優勢,又發揮‘駐’的便利。”最高檢院領導也在不同場合多次強調,實行“派駐+巡回”檢察模式。
“派駐+巡回”,如何理解其中的“+”?試點地區檢察院紛紛有話說。
——“派駐”和“巡回”應相互融合,避免出現“油水分離”兩張皮現象。
襄陽市城郊地區檢察院檢察長李鄉生說,駐監檢察是“固定哨位”,巡回檢察是“流動哨位”,兩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廢。應堅持“兩翼齊飛、優勢互補”的原則,提升監獄檢察質效。“巡回檢察與駐監檢察應該互相信任、支持、促進。駐監檢察應成為巡回檢察的根據地、信息源和好助手,巡回檢察應成為駐監檢察的對照鏡、檢驗尺和提升器。”
——“派駐+巡回”的“+”應為取“優”而非取“和”。
陳重喜認為,既要利用好派駐檢察這一前沿“陣地”作用,及時發現監管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又要充分發揮巡回檢察的快速機動優勢,發現監獄深層次、制度性方面的問題,實現對監獄檢察監督全覆蓋。
——“派駐”和“巡回”應職責分工明確,避免低層次重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