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企業工會主席韓龍告訴《工人日報》記者,早在2016年4月,企業就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就哪些崗位適合調休、休息的半天薪資如何計算、工作時長是否調整、如若調整算不算加班等四項議題進行過協商。“職工方和企業方代表都換了人,可卡殼的地方還是沒變。”韓龍說。
3月23日,一上午的視頻協商通過了三項協商內容:“辦公室、後勤崗位試行2.5天,休息日員工輪流值班”“後勤不加工作時長,月計薪天數從21.75天改為19.58天,即(365天-104天-26天)÷12月,同時減薪”“辦公室周一至周四每天延長工作1小時,周五上半天,薪資不變”。
到第四項議題時,職工方代表劉子晨表示,企業廣東總部18時下班,偶爾在沈陽職工17時下班後還會派任務,因此大部分職工即使到了下班時間也會自願加會兒班。彈性調整後,不用自願加班,還能夠避開晚高峰。周五下午可以用來陪孩子、旅遊、回老家看父母,他“舉雙手贊成”。
企業方代表、法律顧問陳宇澤則有顧慮。我國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度。勞動法第44條明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也就是說,每天延長的工時算加班,而這調整的4小時以前是正常工作時間。如果企業每天支付員工160元日薪,核算成時薪是20元。周五半天調整後,每天延長的1小時應當按30元支付。總體算下來,一周多支付40元。可職工的工時沒變,帶來的收益並沒有增加。如果不付加班費,則違反勞動法。”陳宇澤說。
細則還需完善,保障還得跟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