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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貴國:歐盟終將批准《中歐投資協定》
http://www.crntt.hk   2021-05-07 12:39:58
 
  《中歐投資協定》主要是為了鼓勵和保護來自於對方的投資者及其投資,涉及雙方政府運作的諸方面,遠遠超出目前雙邊投資協定的範疇。以其第三部分的規範框架(Regulatory Framework)為例。該部分主要涉及締約方有關外國投資者設立和經營企業的審批標準和程序要求,以及資格和程序要求,適用於締約方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和外商投資的所有領域。規範框架的目的之一是防止締約國主管機關任意行使審批權,故締約雙方承諾,確保其主管機關在審核外商投資項目時,遵守明確、客觀透明和預先制定並已公開的程序。

  《中歐投資協定》規定,審查標準和程序應盡可能簡單明了,並應事先公布,不得過度複雜化或延誤投資。具體地講,首先是東道國政府收取的與設立外資企業相關的費用應當合理並與有關審批程序的行政費用相稱。其次,東道國政府的主管機關應公正對待所有申請人,並應獨立作出決定,而不對需經審批或授權的任何投資者負責。再次,主管機關應允許申請人有合理的時間提交申請,應無延遲地確定申請的完整性,並應毫不拖延地啟動對申請的處理;在可能的情況下,應接受以電子方式提交的申請。第四,主管機關應在收到申請後的合理時間內,完成對申請的處理,包括作出最終決定。第五,如果申請人提交的申請不完整,主管機關應在合理的時間內通知申請人,並給予後者以完善申請的機會。第六,主管機關拒絕申請,應立即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應(如申請人要求)告知申請人拒絕申請的理由和對該決定提出上訴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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