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歸還 “順豐 ”、“新太平”兩輪或同等級、同噸位的船舶兩艘;
第二:支付 “順豐 ”、“新太平”兩輪截止1946年10月15日的租金,約六百萬美元。
兩項索賠合計近千萬美元。
1947年2月15日,父親陳順通先生在其律師魏文翰先生擬訂的英文函上簽字後,寄給駐日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上將,表達自己的索賠要求,即使受到的答復未達到預期之效果,父親仍然前往南京表示務必要按其提出的要求向日方索賠。當時國民政府積極配合父親的請求,外交部王世傑部長、葉公超次長多次指示經辦人員與日方交涉,辦理歸還兩輪與追討租金等事宜。
1948年1月24日,外交部再次致電駐日代表團,以被劫沈沒的中國貨輪之打撈歸還問題 “不宜久予擱置 ”為由, 再度訓令駐日代表團向GHQ( 駐日盟軍總司令) 洽辦“順豐”、“ 新太平” 輪打撈事宜,以及追討大同海運結欠租金之事。
1948年11月,國民政府駐美大使顧維鈞先生就盟國之間對於日本海外沈船打撈費用負擔問題僵持不下提出二種方案以推動對日索賠之進程。方案壹為日本外海之被劫沈船經要求國自行打撈,拖往日本港後,應由日方負責修理重裝,並負責該項費用。方案二為盟國被劫之船舶,沈沒於日本海外者,其所需打撈修理費用應就變賣無主劫物所得價款中抽出若幹成作為修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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