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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和約”不具法律效力。 |
中評社北京5月15日電(作者 李鵬)近日,有台灣學者撰文,援引所謂“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簡稱“舊金山和約”)和“‘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簡稱“日台和約”),妄稱“中華民國”具有代表中國的合法地位。此番言論違背基本歷史事實和國際法原理。民進黨當局借機炒作,企圖混淆視聽、誤導輿論,挑戰國際社會公認的一個中國原則。因此有必要再次回顧歷史事實,正本清源,以正視聽。
1895年日本強迫清政府簽訂不平等的《馬關條約》,霸佔中國的台灣和澎湖列島。1941年12月9日,中國政府發布《中國對日宣戰布告》正式對日宣戰,昭告廢除與日本之間的一切條約、協定等。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發表《開羅宣言》,明確規定“使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1945 年 7 月 26 日,中、美、英三國發表敦促日本無條件投降的 《波茨坦公告》,明確規定 “《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蘇聯此後也表示支持並加入《波茨坦公告》。 1945年9月 2 日,日本簽署《投降書》,昭告世界“日本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確認了日本負有將台灣、澎湖列島等中國領土歸還中國的法律義務並將其作為接受日本無條件投降的前提條件。《投降書》則表明日本承認並承諾履行該法律義務。
1951年9月8日,美英等49國在舊金山召開的“對日和會”上簽署“舊金山和約”,其中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以及請求權。”但“對日和會”並未邀請中國政府參加。中國政府明確表示“和約由於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制和簽訂,中央人民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根據國際法原則,條約非經第三國同意,不得為該國創設義務或權利。中國政府從未簽署過“舊金山和約”,並且對其始終持否定的態度。因此,該“和約”對中國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對處理戰後中日關係方面也沒有任何法律地位。
1952年國民黨當局與日本政府締結所謂“日台和約”。但實際上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經成立多年,已經實現對“中華民國政府”的完全繼承,國民黨當局早已不是中國合法的中央政府,在國際社會也無權代表中國,因此“日台和約”非法無效。1972年中日實現邦交正常化,兩國正式簽署《中日聯合聲明》明確規定“日本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1978年中日正式締結《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確認《中日聯合聲明》是兩國間和平友好關係的基礎,聯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該聲明和條約是日本與中國合法的中央政府簽署和締結的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以上歷史事實表明,從國際法角度確認中國對台灣收回主權的文件只能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書》,明確台灣作為中國領土的法律地位以及日本在台灣問題上應承擔的國際法義務的文件只能是《中日聯合聲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條約》。1949年以後,雖然兩岸存在政治對立,但從未改變“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兩岸同屬於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從未分割也不容分割”等歷史和法理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國際上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以不具法律效力的“舊金山和約”和非法無效的“日台和約”為依據,企圖來證明“中華民國”的“存在”和“兩岸分治”的“事實”,實際上是自欺欺人。而且這種邏輯很有可能被別有用心的分裂勢力所利用,成為他們在島內進行“台獨”分裂活動和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借口。台灣相關學者一定要認清歷史事實,提高警惕,以免被“台獨”分裂勢力利用。
(作者李鵬系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院長、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