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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食安自治條例定肉品萊克多巴胺零檢出,與“中央”法規牴觸。(中評社 張嘉文攝) |
對於地方縣市搬出大法官釋字738號解釋,認為地方有因地制宜的空間,羅秉成在會中表示,食品安全事項沒有因地制宜之必要,食安法並未授予地方政府得因地制宜另行規範食品安全衛生標準之權限,因為食品具全台流通性,與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固定於單一行政轄區之情形顯有不同,居住於不同行政轄區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價値應等同對待,無因地制宜之必要。
羅秉成批評,部分地方訂的自治條例恣意限制“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因為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已經“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依據民眾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並參考國際標準所訂定,若有自治條例規定全面禁止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對人民之自由權利予以限制,尤其對於未超出“衛福部”所定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之安全容許量者處以罰鍰,實屬恣意,於行政管理、業者營業自由及轄區居民健康維護,均非屬必要手段,不符比例原則。
另外,羅秉成提到,地方沒有提出科學證據、風險評估,直接禁止萊豬,這也不符合大法官738號解釋。換句話說,食品安全沒有因地制宜的必要,《食安法》沒有授權給地方可以另訂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