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7日電/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意味著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工作指引》提出依法合規、鼓勵探索、府院聯動三條基本原則,明確要積極探索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以實現破產制度中豁免財產的制度目的等途徑,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產的制度因素。
東方網發表時評人江德斌文章稱,浙江是中國的民營經濟大省,乃是改革開放的先行省份,市場競爭環境氛圍良好,大眾創業創新意識非常強,民間借貸行為很普遍,也經常出現債務違約糾紛。如今,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在個人破產領域實踐先行,乃是補上相關制度空白,幫助無力償還債務的個人,通過合法途徑破產程序,進而甩掉債務包袱,重啟生活和創業之路,對其它省市亦有示範作用。
文章指出,個人破產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必要配套措施,在西方國家已經普遍實施,讓“誠信而不幸”的債務人,有機會得到債務豁免,不必因此一直陷入債務泥沼。長期以來,中國個人破產制度缺失,企業家一旦創業失敗,就需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破產保護,無法從市場退出和重生,甚至拖累家人,亦可能遭到暴力催收等威脅,面臨經濟、身體和精神的多重壓力。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民間經濟非常活躍,在財富效應的榜樣作用下,大眾擁有強烈的創業致富欲望。由於個人創業資本普遍不足,或者在發展壯大時需要補充資金,往往是通過民間借貸、銀行抵押貸款等方式,獲得相應的經營資金。但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機遇與風險並存,創業失敗、經營不善的案例比比皆是,造成企業家無力償還債務,通過個人破產解決債務問題,有助經濟資源重新優化分配,對社會經濟發展有益。
文章表示,從國家頂層制度設計,到深圳率先推出首部個人破產法規(徵求意見稿),再到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個人破產制度建設在快速推進。去年10月,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例在溫州市平陽法院順利辦結,實現司法領域的破冰,亦給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實踐經驗。那麼,在個人破產制度正式實施後,未來個人破產將實現常態化,會提高個人債務清償的法律效率,並進一步提升民眾的風險意識,理性對待民間借貸。
通過法律方式,將個人無力清償的債務剝離掉,這是市場經濟環境下的最好方式。雖然會令債權人蒙受一定的經濟損失,但可防範債務拖而不決、暴力催收等社會問題,減少債務引發的矛盾衝突糾紛,緩解司法調解工作壓力,促使民眾更加重視個人信用,注意創業、經營過程中的守法行為,這些都符合帕累托最優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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