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7日電/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在官網發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這是國內首個關於“個人破產制度”的立法。
經濟日報發表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政策法規研究所行業改革發展研究室主任王夙文章表示,近年來,關於制定“個人破產制度”相關法律的呼聲一直很高。2017年9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聯合發布《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 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 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其中提到“探索建立創業保險、擔保和風險分擔制度”。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暨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發布,綱要指出要“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文章分析,此次深圳特區首開“制定個人破產制度”的嘗試之舉,有現實與制度兩個層面的優勢。一方面,截至今年1月底,在深圳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已達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占比近四成,還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體以微商、電商、自由職業者等形式存在。一旦遭遇市場風險,現有的法律制度無法有效保障他們“重頭再來”。另一方面,深圳也一直是改革創新的前沿陣地。2019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公布,授予了深圳更大的自主權限,為其率先探索“個人破產制度”提供了廣闊的制度空間。
應當看到,制定“個人破產制度”對於廣大創業者群體有積極意義。“個人破產制度”是給予創業失敗者第二次機會的制度保障。創業是一項充滿風險的行為,對創業者自身的經驗閱歷、物質資源、人際網絡乃至生理心理都有一定的要求,大量的創業都以失敗而告終。一旦設立“個人破產制度”,那些“誠實信用”的資不抵債者將能夠體面而合法地擺脫債務困境。經過一段法定期間的蟄伏後,“個人破產者”輕裝上陣,憑借此前創業積累的經驗教訓和人脈資源,往往更高機會獲得二次創業的成功。從這一點看,“個人破產制度”能夠保證創業者在創業的道路上輕裝前行。
文章稱,不過,與政界、學界、產業界的力推不同,廣大公眾對於“個人破產制度”抱有較大的疑慮。很多人以樸素的認知將“個人破產”簡單地理解為“不用還錢了”,那豈不是老賴橫行?真實的情況當然不是這樣。申請個人破產者,需要經過嚴格的調查審計,以防有人“裝窮避債”。即使被確認為個人破產者,此後的日常生活中,他們也將在“消費行為”和“職業資格”方面受到很大的限制,如僅能以較低的標準實現住宿、求學、出行等需求,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因此,妄圖以“個人破產”逃避責任,並不是“個人破產制度”的制定初衷,這種行為也不受制度的保護。
文章認為,深圳制定個人破產條例是一次值得肯定的嘗試,是展現極大勇氣的改革措施。對於這樣的改革,應當大膽設計、審慎落實,既要防止心懷不軌者“金蟬脫殼”,更要幫助那些“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有機會積極開展第二次創業的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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