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統一思想,明確各自的職責要求,樹立清理欠薪行為是構建和諧社會、創建穩定社會環境的重要思想。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清欠”工作,對近年來曾拖欠工資、集中使用農民工、經濟效益差,按月發工資有困難、平時有舉報的企業必須進行重點排查,發現問題要督促企業立即自覺整改。市及縣(市)區政府要組織督查,勞動保障部門與公安、工商、建設、稅務、人民法院等職能部門要加強聯繫,協調配合,發現拖欠,及時依法查處,避免久拖不決,造成被動。
其次要把“清欠”問題納入政府部門目標責任制考核,並作為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對嚴重欠薪的施工企業,除依法給予制裁和懲處,並作為不良記錄記入企業信用檔案,性質惡劣的資質年檢時按不合格處理,按低一級資質認定。因建設單位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導致拖欠工資的,要會同有關部門追究建設單位責任。對項目資金不到位的,堅決不予辦理施工許可,對企業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不批准其新開發項目,並在資質年檢中予以處理。同時還要建立健全嚴格的項目審批管理和竣工制度、建築市場准入和清出制度、勞動用工制度欠薪報告和舉報制度等,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標本兼治。
再次要嚴格依法行事,規範經營,增強農民工的法律意識。鑒於形成拖欠的原因較多,解決問題還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首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用工單位都應當履職盡責,嚴格依法辦事,規範經營、規範自己的行為。從工程立項、招投標、注入資金到施工的各個環節,都要依程序進行。有關主管部門應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於違反規定的建設、施工單位,應有相應的處罰措施,杜絕轉包漁利。尤其是資金不到位等開工條件不具備的,絕不允許施工。從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方式看,應當嚴格依法按月發工資,這就等於將原來年底集中支付的工資化整為零,每月支付金額並不高,資金壓力自然要小得多。二是農民工自身也要不斷增強法律意識,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同時,有關主管部門應通過向農民工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幫助農民工了解自身的權利和義務,鼓勵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及時用人單位追討工資。
總之,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保證農民工及時足額拿到自己的工資,既是貫徹落實“人民至上”重要思想,也是考驗著政府和企業履職盡責與擔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