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兩個機構,體現了‘一國兩制的’內在邏輯與合力機制,體現了中央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體現了中央全面管治權作用於香港的理性而智慧的法治方式。”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飛龍表示,駐港國家安全公署體現了全國人大決定中提交的中央駐港機構的角色,體現了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的憲制屬性,體現了中央對國家安全制度建設與執行機制的落實責任。香港本地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既是全國人大決定中關於香港特區政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憲制性責任的直接體現,也有助於香港地方整合有關本地執法力量而形成對中央駐港機構的有力配合與支撐。
值得注意的是,該法規定,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對該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負責其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與此同時,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這既能滿足從國家層面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制需要,又能極大保護香港高度自治和司法獨立。”在田飛龍看來,這實質上是把涉港國安立法在管轄上分為一般管轄和特殊管轄。一般管轄將涵蓋大部分案件,授權特首領導的維護國安委員會、律政司和警隊等香港本地機構負責。而特殊管轄則是指,當案件已超出香港本地執法能力、對香港本地法治和社會秩序造成過大衝擊,或是在情報收集、案件偵破和審判上遇到前所未有的超強壓力,此時將必須由中央承擔管轄責任。
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 確保香港長治久安
針對一些人權保障與國家安全關係上存在的相關疑慮,該法明確作出回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遵循法治原則,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