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步關乎責任。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中央對香港特區擁有全面管治權。全面管治權需要落實,全面管治權必須行使,這是中央的權力,也是中央的責任,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保持香港繁榮穩定的根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代表中央角色,體現中央意志,審議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正是落實全面管治權的具體體現,行使全面管治權的生動實踐;是立足國家安全大局、遵循“一國兩制”方針作出的一項重要工作安排,是中央的職責所在、全國人大代表的職責所在。
這一步合乎法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權力。香港基本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就限於國防、外交等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在基本法附件三中作出增減,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全國人大審議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憲法有授權,基本法有保障,履職行為正當,工作安排正常,完全合乎法理,完全於法有據。
這一步合乎實際。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已有明確規定,要求香港特區須自行立法落實。事實是,香港回歸已近23年,本地立法遲遲不能推進,反中亂港分子利用這一“空窗期”頻頻挑戰中央人民政府權威,宣揚、鼓吹“港獨”,煽動、組織進行分裂國家行為。2019年香港發生修例風波,反中亂港分子更是頻頻踐踏危害國家主權安全、挑戰中央權力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權威的底線,暴力橫行,暴動四起,嚴重威脅到“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和香港的繁榮穩定。這些,都凸顯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有必要性和緊迫性,不可不為,不得不為,不能不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