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體才有自我判斷權
國家基本制度是不是“良制”誰來判定和選擇?當然是主體來判定和選擇。正如台灣社會喜歡自己的既有制度一樣,大陸社會喜歡自己的既有制度,對它充滿了自信。對統一國家的制度怎麼判斷?既然不能兩種制度在國家層面並存,就應基於主要地區也就是大陸地區的制度,揉進相關地區也就是台灣地區的制度,形成總體制度,同時在台灣地區完全保留其既有制度。這應該是“共同締造論”在國家體制上的邏輯起點。那麼,“一國兩制”中有沒有台灣的主體性?有大陸學者認為,要讓台灣民眾瞭解“一國兩制”下,大陸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與台灣民眾已經習慣的自由、民主的生活環境是完全相容而不存在衝突與矛盾的⑩。筆者認為,從“一國兩制”架構的涵義中看,不存在不相容、有衝突的問題,因為民眾主要生活在特定制度所在的區域,而且即使跨區域生活和工作,也理應受特定區域法律和制度規範約束,這是個人與社會的關係,不是個人與制度的關係。
國家總體制度以大陸制度為基礎,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和理由,即大量台灣同胞在大陸實踐兩岸融合發展的事實。越來越多的台灣居民在大陸生活和發展,與大陸社會融合,構成了選擇國家總體制度的要素,實際上也代表熟悉大陸制度的廣大台灣居民的判斷。如果說現在台灣總人口的大約十分之一參加了兩岸融合發展,十多年後這個比例可能上升到五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這不是一個龐大的主體嗎?這個主體的判斷權不是很大、很重要嗎?
統一國家的總體制度,從對外關係面向來看,無論是代表權、主權、安全、海外權益等都是全面共享。從社會面看,可能不是全面共享,但應該是有很多局部分享,且是一個變動和進步的進程。即便如此,也是以包容的姿態,保留台灣的制度參與資格、權利和空間,具體參與方式也可以協商。這是第四個基點。
(四)民主協商即探索設計
這就要求我們在進行“兩制”台灣方案的探索時,首先必須進行方案的充分設計,就是做好頂層設計。這個設計要能夠妥善地解決“一國”落地的問題,即成為台灣同胞可以接受並可以落實的一整套辦法,它至少要包括充分提供廣大台灣同胞參與國家事務和國家發展、認同國家架構和國家方向、分享國家成就和國家榮譽的空間和條件。祇要這個頂層設計做好了,又與台灣各界充分協商,並吸收各方面意見建議,就一定能成為一個切實可行的方案。民主協商是過程和程序,不是結果和終結,並不排斥兩岸各自既有審議過程和法律程序。但沒有民主協商,便沒有審議過程和法律程序的前提和基礎了。
三、“兩制”台灣方案的興國取向
(一)統一後的中國是大中國
1、統一有名實之爭問題
統一後的中國將是一個更大的中國,不僅因為結束國家分治,還因為大陸和台灣的所有資源、優勢及力量得以整合並發揮更大效益。在概念上,一定是用“大中國”取代“中國”,以表示不是原來的中國,是增大了的中國,是因台灣與大陸的統一而變強大了的中國。由此,台灣人民所擔心的什麼矮化之類的東西將煙消雲散,而大陸方面也不是唯一的獲益方,實際結果將是兩岸雙贏。再加上港澳地區,就是多贏局面。至於大中國的名稱,比較好處理,名稱後面的實質則不太好處理,我們今天遭遇的障礙即在於實質,即國家總體制度這個實質。
應該看到,兩岸的問題實質上並不是名稱的問題,而是地位的問題,是地位之爭的問題。台灣的既有制度可以保留,台灣再爭國家總體制度的話,就祇能理解為爭地位了。雖說名不正則言不順,但名可以正、言可以順,實卻不易變。兩岸如不能真正解決實的問題即地位之爭的問題,還是要兜圈子、走彎路、坎坎坷坷跌跌撞撞下去的。我們能不爭名,能否也不爭實,即不爭地位?恐怕不能。但實事求是地說,大陸在人口和幅員方面都大於台灣數十倍,發展水平和國際地位也是客觀事實,表明大陸的制度適合大陸,也不排斥台灣的參與。故在保留台灣既有制度及各項權利的情況下,台灣再要求在統一設計中改變大陸制度,就是完全不切實際的了。台灣方面要求參與國家層面的地位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但要在改變大陸制度的基礎上設計統一國家架構及制度,則既不合理,也不可行。儘管如此,大陸方面的“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基本方略還是要求按照克服內部政治障礙、妥善解決爭議和充分照顧台灣現實的精神進行國家統一的努力。“一國兩制”理論的新發展,命運共同體、中華民族利益及兄弟情的感情目標⑪等都是這一努力的正確方向和可行路徑。
2、統一是多方面的增量
中國統一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題中應有之義,這是一個總體判斷。從具體趨勢看,統一除了會讓中國發生質的飛躍外,還會有多方面的增量——空間上的、經濟力上的、對外關係的等等。對兩岸而言,統一後兩地將優勢互補,促進協同發展,共同提升整體水平。這將是全民族質的飛躍。增量方面,以空間為例,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都因打破現有壁壘而增加活動空間,如市場空間、生活空間、活動空間等。對台灣而言,空間的擴大尤其大,這是顯而易見的。再以對外關係為例,大陸和台灣分別擁有的外部資源、關係、紐帶合二為一或相向而用,等於外部關係的倍增,是統一國家前所未有、前所未享的豐富外部資源。
(二)統一後大中國給台灣什麼
實事求是地說,國家統一後,在國家層面,台灣除了現在台澎金馬使用的“中華民國”空名,將得到很多現在沒有的真“實”。這至少可以體現在涉及參與權、生存權和發展權的以下重要方面:
第一,國家事務(中央層面的),台灣可以參與,參與方式和程度可以協商(港澳沒有這個協商機會和相應的權利)。第二,國家發展(中央層面的,同時也是中央與台灣關係上的),台灣可以參與和分享,同時對國家發展做出貢獻;台灣限於不利的地理條件和幅員規模,國家扶助台灣的發展,包括台灣民眾的個人發展。第三,公共事務(全國和地方層面),台灣在大陸生活和工作的居民可以參與,是社會治理和社會管理。第四,地方事務(地方層面),台灣在大陸生活的居民可以參與,屬於居民參與地方治理的範疇。第五,國家救助(自然災變),台灣將更加有利和便利,自然條件比較脆弱的台灣需要中央無障礙地從大陸提供災變情況下所必需的各種幫助。第六,國際空間,台灣將獲得遠比現在大得多的國際活動空間,一些在國家名下,一些仍在台灣名下(類似港澳特區),顯然將是增加,而不是減少。
綜觀這些,總的精神是參與、共建、共享。這將遠比現在台灣實際治理和管理範圍大得多,而且跨兩岸居住和工作的台灣民眾同時在參與管理國家和地區兩個範疇的公共事務。可見,台灣得到的很多,發展空間擴大、國家和公共事務參與度擴大、台灣人民享有的權利增加,整個概念從全台島擴大為全中國。
(三)統一後台灣的法律保障
國家統一是極為嚴肅的事情,沒有法律的保障是無法實現的,也是台灣社會不放心的。因此,兩岸民主協商也好、政治協商也好,在談成並簽訂和平協議和統一協議之外,一定要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這部法律可以叫《國家統一法》,也可以叫《台灣基本法》,還可以有其他名稱,但基本精神與核心內容應該是兩個不能動搖——一個是台灣區域範圍內的既有制度、權利、權益、利益不動搖;另一個是台灣在國家架構下在中央層面享有的權利和權益不動搖。可以設想,要制定這個法律,就要修改憲法;還要相應地修改《反分裂國家法》;台灣專家得較多地參與起草委員會的工作;此法須分別獲得兩岸雙方認可和批准,成為都共同遵守的統一國家的大法。
結束語
中國統一採取探索“兩制”台灣方案是合情合理與務實可行的,共同設計和民主協商與“共同締造論”精神高度一致。統一是以一國準則為基礎和基準的,不能搞法理和政治模糊,故不能搞“大屋頂中國”。統一是共同締造國家建構,也是回歸本體中國,其基點是強化中國本體、優化國家總體制度,在大陸和台灣分別保留既有制度的前提下,設計基於大陸現行制度之上、經過調整、補充和完善、有台灣實質參與的國家總體制度。統一的中國將是和平崛起的大中國,從兩岸統一的視角看,興國的取向是國家為台灣提供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空間、經濟社會發展條件、個人各項權利和內外發展條件、在地公共治理社會管理等,使台灣獲得比其單獨治理和發展好得多的條件、長治久安的基礎,從而與大陸共同發展進步、共襄民族復興盛舉、共享民族復興成果。
註釋:
①邵宗海:《建立“族中之國”:一些需要省思的問題》,載《中國評論》2014年7月號。
②邵宗海:《建立“族中之國”:一些需要省思的問題》,載《中國評論》2014年7月號。
③邵宗海:《建立“族中之國”:一些需要省思的問題》,載《中國評論》2014年7月號。
④黃年:《“大屋頂中國兩制”與共同締造論》,載《中國評論》2017年12月號。
⑤王英津:《“兩制”台灣方案須解決四大難題》,中評社2019-3-1,http://www.CRNTT.com。
⑥2019年6月6日《中國時報》。
⑦林岡:《以“一國兩制”的台灣模式規範兩岸在統一前後的政治關係》,載《中國評論》2018年12月號。
⑧紀欣:《“堅守一國之本、善用兩制之利”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載《中國評論》2017年12月號。
⑨柳金財:《民進黨兩岸政策的“一中論述”——兼論“未來一中”建構》,載《中國評論》2018年3月號。
⑩嚴安林、張哲馨等著:《“一國兩制”理論的實踐與創新研究》,九州出版社2018年出版,第251頁。
⑪嚴安林、張哲馨等著:《“一國兩制”理論的實踐與創新研究》,九州出版社2018年出版,第29-32頁。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0年1月號,總第26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