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26日電/隨著數字經濟蓬勃發展,平台經濟已成為應用最廣、影響最大的新的經濟形態,是推動經濟增長的重要新動能。一批快速崛起的互聯網平台在大幅提升資源配置效率的同時,也在一些領域因“一家獨大”的市場地位及不當的市場競爭行為帶來了不少治理難題。從國際到國內,“規制平台壟斷”的呼聲日益高漲。對監管部門而言,需要在推動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同時,確保良性有序的市場競爭,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同時鼓勵互聯網企業創新。為此,需深刻認識平台經濟、平台競爭的基本規律和互聯網平台壟斷現象的實質,創新監管思路和執法方式,切實落實包容審慎的監管要求。
(一)
平台一般是指那些連接兩類或兩類以上用戶(如買方和賣方),實現商品、服務和信息交換等的交易場所。經濟學意義上的“平台”最早由兩位著名經濟學家讓•夏爾•羅歇和讓•梯諾爾給出了一個初步定義:雙邊(或多邊)市場是一個或幾個允許最終用戶交易的平台。平台的原型最早可追溯到幾千年前就有的農貿集市,但其內涵與外延並不局限於此。平台的核心經濟原理就是匹配用戶,通過商品、服務或貨幣交換為所有平台參與者創造價值。
由於交易成本、時空限制等原因,多數傳統平台無論是在經濟規模上還是社會影響力上都十分有限。但伴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特別是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數字技術的快速擴散,平台在用戶數量、信息交互速度、匹配範圍及成本效率上實現了質的飛躍。一大批新興互聯網平台蓬勃發展,它們的功能已從單純地提供匹配或連接(即去中介化)升級到了對資源的直接調度和配置,甚至能重構價值鏈。
平台間競爭不僅是爭奪用戶數量、贏得細分市場,更多的是爭奪消費者有限的“注意力”和向商戶、開發者提供足夠的關注度。與傳統實體平台相比,數字化平台間的競爭更加激烈,更具動態性、跨界性,競爭格局和決定因素呈現出不少新的變化。因此,平台壟斷與傳統經濟中的市場壟斷、自然壟斷等都有很大差別,壟斷效應也不同。
一方面,互聯網平台大多是雙邊或多邊平台,具有連接和匹配供需的市場性質。其規模擴大或範圍擴展能大幅降低交易成本、改善供需雙方的匹配效率、提高經濟運行質量。客觀地看,平台競爭的“贏者通吃”現象比較普遍,市場容易呈現高集中度的格局,全球知名的互聯網企業大多具有一定的壟斷性地位。
另一方面,互聯網平台始終面臨激烈的競爭壓力,其市場優勢地位往往是短暫、脆弱的。互聯網創新迭代迅速,優勝劣汰高度動態化,顛覆性創新時有發生;數字技術擴散打破了很多傳統市場的進入壁壘,使得不同平台間的跨界競爭也越來越普遍;用戶可以同時在多個平台上交易,轉換成本不高;國內互聯網平台還面臨越來越大的國際競爭壓力。經驗表明,即便再成功的平台也難以避免競爭,潛在的競爭壓力甚至是生存威脅始終存在。
可見,互聯網平台的壟斷效應大多是分工細化、技術創新、錯位競爭、消費者選擇的結果,並不意味著市場失靈,很大程度上還能與市場競爭相互促進和轉化,有助於資源配置效率特別是動態效率的提升。
(二)
當然,一些互聯網平台可能出現的損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值得高度關注。價格欺詐、虛假信息等在傳統領域尚未解決好的問題,在平台市場上還可能被放大。儘管有些行為並不是必然地損害市場競爭,但監管部門依然需要準確評估和妥善應對這些新問題。
一是很多傳統的反壟斷分析工具和判斷標準需要調整。比如,界定平台企業的相關市場難度較大,市場份額、盈利水平等傳統指標對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適用性降低,基於價格競爭的分析工具也難再適用。
二是反競爭行為的調查取證難、效果評估難。比如,帶有一定誘導性質的價格補貼、帶有排擠競爭效應的縱向一體化、依靠算法自行達成的壟斷協議等。
三是執法的範圍和時機難以抉擇,司法救濟不及時、不充分。過早干預可能損害市場自身的競爭機制,過晚干預又可能面臨事實上難以挽回的競爭失序或消費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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