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曾發文解讀稱,在監察官等級設置上,要創制具有中國特色的監察官稱謂和等級,獨立於法官、檢察官、警官制度,不照抄照搬。可以參考古今中外的監察官稱謂,創制充分體現中國文化特點的監察官銜級名稱。
監察官等級既要層次合理,又要力求扁平化,體現精簡、高效的隊伍建設方針。在監察官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設計上,要科學設立上下進退機制。監察官門檻要高、退出機制要強,尤其是要細化規定違法違規監察官降低銜級、處分等條件。
除此之外,對於監察官的工資待遇,要堅持權責對等原則,突出責任和擔當,參考有關專業幹部隊伍的待遇標準,綜合考慮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因素研究解決方案。
“建設高素質專業化隊伍,是履行紀檢監察職責使命的內在需要。監察法規定實行監察官制度,而監察官法則是這一規定的具體化,將明確監察官的條件、任免、等級設置等內容,為建立忠誠乾淨擔當的監察官隊伍提供法律依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表示。
(來源:北京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