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關於雙重參保。為切實保護港澳台居民社會保險權益,同時充分考慮其實際情況和訴求,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暫行辦法》規定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當地相關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六、關於政策銜接。為給未來的政策銜接安排留出空間,《暫行辦法》規定內地(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有關機構就社會保險事宜做出具體安排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此外,《暫行辦法》還對有效證件及港澳台居民社會保障號碼編制規則等事項作了規定。
(來源:浙台微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