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104項業務包含廣電事業股權轉讓、變更名稱或負責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營運計劃變更等,屬廣播電視法第14條第1項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5條規定,應經許可之項目,另有關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及全部或一部國際漫遊服務範圍公告等亦屬之,而裁罰案件罰鍰如達50萬以上者,亦為委員會議保留事項。
舉例來說,9月以來,不少與柯文哲案相關的電視內容,陸續遭到民眾申訴,接下來,如何裁罰這些節目內容,也需要經過NCC委員會討論。
NCC統計,目前與柯文哲案相關的廣播電視節目內容申訴案已達426件,其中,有306件來自於年代的節目,而另外100多個不同案子,則是環繞其他電視節目;按照流程,目前NCC先請電視台提意見陳述,並將召開倫理委員會,最後才會提到NCC委員會進行討論,但如果未來委員會停擺,這些廣電節目裁罰案也將停止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