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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好處後讓行賄人代持是否構成受賄既遂
http://www.crntt.hk   2024-11-20 15:40:21
 
  【立案審查調查】2022年4月12日,荔浦市紀委監委對張荔寧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2022年5月7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委批准,對張荔寧採取留置措施。2022年8月7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委批准,對其延長留置時間三個月。

  【黨紀政務處分】2022年9月28日,經荔浦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荔浦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張荔寧開除黨籍處分;由荔浦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移送審查起訴】2022年9月30日,荔浦市監委將張荔寧涉嫌受賄罪一案移送荔浦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2022年11月9日,荔浦市人民檢察院以張荔寧涉嫌受賄罪向荔浦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3年11月8日,荔浦市人民法院一審以張荔寧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八十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張荔寧從甲公司獲得車輛並由甲公司作報廢處理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廖振義:根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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