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前教育法,學前兒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護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學前教育等權利。
“這有助於引導全社會正確認識和尊重學前兒童在其成長過程中的主體地位。在法律框架下,成人更應當尊重學前兒童的人格尊嚴,平等對待每一個學前兒童,聽取他們的意見。”梁慧娟分析道。
有效的幼兒園安全監管,是保障幼兒身心健康、保障其生存權的關鍵所在。針對公眾關心的學前兒童人身安全問題,學前教育法也進行了詳細規定,提出幼兒園應當把保護學前兒童安全放在首位。
“安全是一所幼兒園的發展之基,守住了安全底線,才能拓展發展上限。”袁芒表示,她將對照學前教育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幼兒園安全制度建設,確保將法律規定落到實處。
此外,學前教育法還對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作出規定,要求幼兒園聘任(聘用)園長、教師等工作人員時,應當查詢應聘者違法犯罪記錄,並明確了不得聘任(聘用)的情形。
湛中樂建議,要對幼兒園教職工進行嚴格的背景調查和資格審查,確保他們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心理素質;定期對幼兒園教職工進行心理健康評估和輔導,及時發現並處理潛在的心理問題。
促進學前教育“有質量”“辦得好”——
學前兒童處於身體成長、認知發展、習慣培養的關鍵時期,處理好學前兒童的保育教育問題至關重要。
對此,學前教育法提出,幼兒園應當堅持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以遊戲為基本活動,發展素質教育;促進學前兒童養成良好的品德、行為習慣、安全和勞動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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