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獲法律充分保障
第三個迷思,是所謂傳媒以後將無法把握違法紅線,很可能誤墮法網。香港少說也有過千名記者、數十間傳媒機構,如果傳媒工作真如某些人所說,這麼容易“誤墮法網”,想必香港每日都有記者被捕、每日都有傳媒機構被勒令關門吧?但現實是,所有香港市民都知道這並非事實。
從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到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香港新聞自由一直受到法律保障,絕大多數的香港傳媒和新聞工作者仍每日正常出版報導,駐港的內地及外國傳媒機構數量亦按年增加,政府更從未表明或立法禁止任何人批評。被捕和被起訴,以及選擇自行“執笠”或遷離香港的,從來都只是極少數部分的傳媒。再退一步說,為什麼某些傳媒機構要自行“執笠”或遷離香港?不就是因為他們心知肚明,自己所寫的報導有違法之虞嗎?既然自己都清楚知道紅線所在,又何談什麼“誤墮法網”?
正如法官在判詞指出,煽動罪不是新罪行,自1938年起已被寫入香港法例,而且法例本身說得清清楚楚,提供了詳細指引,列明傳媒可以發布什麼,不可以發布什麼。而且煽動罪不光在香港,即便放諸美國、英國等西方國家也是重罪。本案被告可說是有著豐富經驗,如果現在才說分不清什麼是合法、什麼是違法,未免太缺說服力了。
“立場新聞案”是一堂說明新聞報導不能作為“免罪金牌”的公眾教育課,新聞自由從來不是、亦不能毫無限制,也不應該變成違法行為的擋箭牌。不論作為普通法中的案例,還是對公眾法治意識的警醒,本案都扮演了重要角色,意義深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