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靖傑在巡察談話過程中隱瞞真相、不如實報告工作,應如何定性?
墻倩:經查,2016年,龐靖傑利用職權違規幫助他人將A倉庫納入東區棚改範圍,並收受好處。2021年10月至11月,攀枝花市委第四巡察組提級對東區相關部門(單位)進行棚戶區改造專項巡察。巡察過程中發現東區A倉庫存在違規納入棚改範圍的問題,巡察組對龐靖傑開展巡察談話瞭解東區棚改情況,包括東區A倉庫是如何納入棚改範圍、其本人是否參與A倉庫征用補償、評估公司的選擇和確定等。龐靖傑多次表示,“不清楚為什麼把該倉庫納入棚改徵收範圍,棚改範圍摸底是由各街道負責”,隱瞞事實、消極應付,不如實向巡察組說明情況。根據《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規定,被巡視黨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規定對該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葉子茂:龐靖傑在巡察談話過程中,隱瞞事實,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反了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鑒於龐靖傑在專項巡察過程中並未出現主動對抗行為,比如串供或打聽巡察工作情況,僅是在巡察組找他瞭解情況時,隱瞞了對自身不利的事實,是一種消極的行為,不存在主動對抗的主觀意圖,且龐靖傑在接受組織審查之後,如實說明了該情況,因此我們認為其隱瞞的行為宜認定為干擾巡察工作,違反政治紀律。需要說明的是,實踐中,對干擾巡察工作的一些典型行為可以認定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如在巡察期間,通過打探巡察消息,提供虛假材料,甚至模擬巡察談話等方式干擾巡察工作等。這種行為的根本目的是為防止組織發現其違紀問題,逃避組織查處,本質上屬於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龐靖傑利用職權讓王某某以400萬元包幹棚改房屋拆除建渣清運項目,所獲利潤歸龐靖傑所有,其行為是否構成受賄?受賄數額如何計算?
宗倩:在案證據表明,2020年5月,龐靖傑找到王某某讓其承攬棚改房屋拆除建渣清運項目,事後將所獲利潤交給龐靖傑,並承諾會負責協調王某某正實施的其他工程項目。王某某與龐靖傑經協商後達成一致,王某某以400萬元包幹的方式負責墊資實施該建渣清運項目。項目完成後,除去包幹費、稅費、管理費,剩餘的利潤送給龐靖傑。項目施工後,王某某墊付了約400萬元工程款以及66萬餘元的稅費和管理費等。項目完工後,除去包幹費以及稅費、管理費等,王某某送給龐靖傑利潤16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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