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台貸款詐騙罪名認定的依據
涉台貸款詐騙犯罪主要涉及《刑法》第193條貸款詐騙罪。首先,涉台信貸服務的對象是台灣同胞或台資企業。例如,“台胞誠信閃貸”的服務對象是台灣同胞個人、個體工商戶或台資企業;“台灣青年在榕就業消費貸款”的服務對象是台灣同胞。台灣同胞作為“在台灣地區定居且不具有大陸戶籍的中國公民”,在申請涉台信貸服務時應提供台胞證、台灣居民居住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而台資企業是指依法在大陸登記注册的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涉台貸款詐騙的發生需經由台灣同胞或台資企業作為貸款申請人申請貸款,因此,涉台貸款詐騙犯罪的主要行為主體通常為台灣同胞或台資企業,如前所述,大陸司法機關據此也享有屬人管轄權。
這裏需要明確的是,台資企業實施涉台貸款詐騙犯罪的刑事責任認定問題。第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如果台胞個體工商戶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則可以構成貸款詐騙罪;如果台胞個人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台資企業的,或者設立台資企業後主要實施犯罪活動的,或者盜用台資企業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應當認定為貸款詐騙罪。第二,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如果具有法人資格的台資企業實施貸款詐騙犯罪,應對組織、策劃、實施該貸款詐騙行為的人員依貸款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構成貸款詐騙罪要求涉台貸款詐騙的台胞台企在詐騙貸款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依據2001年《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相關規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應當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不能單純以不能返還貸款而以犯罪論處。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⑴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貸款,⑵非法獲取貸款後逃跑,⑶肆意揮霍騙取貸款,⑷使用騙取的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⑸抽逃、轉移貸款、隱匿財產,⑹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⑺其他非法占有貸款、拒不返還的行為。據此,司法實踐中應嚴格審查台胞台企在申請貸款時的經濟狀況、在獲取貸款後的使用狀況、在貸款到期後的還款意願等情況來判定。⑮而如果申請貸款時資金狀況良好,將貸款用於生產經營、改善公司福利待遇,不能返還貸款是因為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的,或者將大部分貸款用於生產經營,少部分用於個人揮霍等,⑯都不能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最後,構成貸款詐騙罪要求涉台貸款詐騙的金額達到“數額較大”。依據2001年《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相關規定,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依據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45條的規定,貸款詐騙罪“數額較大”是指5萬元以上。如涉台詐騙貸款的金額尚未達到上述標準,則不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此外,若台胞台企將貸款用於組織、參與、資助“台獨”活動,除了構成涉台貸款詐騙罪以外,則還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如分裂國家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等,依法應數罪并罰,從重處罰。若台胞台企假借申請貸款的名義獲取其他台灣居民的身份證件後,將該身份證件用於其他活動,情節嚴重的,涉嫌盜用身份證件罪;如用於其他犯罪活動,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依法對涉台貸款詐騙“人”“物”作出裁判以確保兩岸融合發展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是大陸司法機關對涉台貸款詐騙“人”和“物”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據。大陸依法處理涉台貸款詐騙犯罪的刑事程序主要有普通程序以及特別程序。衹有依法啓動刑事程序,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才能對涉案的“人”處以刑罰,并沒收涉案的“物”。尤其是沒收涉案的“物”,挽回金融機構的經濟損失,對維護經濟秩序及金融安全、深化兩岸各領域融合發展均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所謂對“人”的普通刑事訴訟程序,是指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於構成涉台貸款詐騙罪的台灣同胞可以依法啓動普通刑事訴訟程序,依法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審判、執行,對“人”判處刑罰,并沒收涉案之“物”。如前所述,儘管目前海峽兩岸在司法互助合作方面有所降溫,但大陸仍然可以依據《金門協議》和《互助協議》向台灣提出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的請求。涉台貸款詐騙犯罪屬於《互助協議》第4條明文規定的“經濟犯罪”,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的犯罪類型,如果涉案台灣同胞潛逃至島內,則可以依據《金門協議》和《互助協議》將其遣返至大陸後,依法啓動普通刑事訴訟程序,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對“物”的特別刑事訴訟程序,即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是指對於逃匿島內的涉嫌貸款詐騙罪的台灣同胞,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的,大陸司法機關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啓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具體而言,包括三個方面:
首先,對於涉台貸款詐騙犯罪啓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要依法認定其屬於適用的案件和適用的條件。第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8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第609條、第610條和第611條等相關規定,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於包括金融詐騙犯罪案件等“重大犯罪案件”,因此,涉台貸款詐騙犯罪在此範圍內。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即涉嫌貸款詐騙罪的台灣同胞如果逃匿島內,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則可以依法啓動涉台貸款詐騙所得沒收程序。第二,依據《刑法》第64條的規定,對於台胞台企因涉台貸款詐騙犯罪而取得的貸款款項,應當予以追查并強制收繳,并及時返還給相關金融機構。事實上,由於這是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強制處理,不是一種刑罰,⑰因此,在大陸司法機關未對實施涉台貸款詐騙的台灣同胞作出刑事裁判的情況下,也可以依法追繳其因貸款詐騙犯罪而獲得的貸款款項。第三,對於實施涉台貸款詐騙的台灣同胞,如果符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案件”的條件,也可以對其違法所得啓動沒收程序。
其次,對於涉台貸款詐騙犯罪案件的違法所得的範圍要依法認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規定》)第6條的規定,違法所得是指“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具體解釋如下:第一,依據《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規定》第9條和第10條的規定,應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即有真實、合法的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第二,依據《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規定》第17條的規定,申請沒收的財產應當“具有高度可能”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第三,“違法所得”包括經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後的財產及其收益。因此,因涉台貸款詐騙犯罪所獲得的非法貸款而產生的利息、用該貸款購買的房屋、設備及其產生的租金等收益,也在“違法所得”範圍內,應依法予以收繳。
最後,對於涉台貸款詐騙犯罪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要依法執行。第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9條以及《刑訴法解釋》第521條和第522條的規定,如果涉台貸款詐騙犯罪違法所得在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內,則主要由示範區內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第二,依據《刑訴法解釋》第530條的規定,如果涉台貸款詐騙犯罪違法所得在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以外的其他地方,則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第三,如果涉台貸款詐騙犯罪違法所得位於島內,應依據《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規定》第23條的規定,通過海峽兩岸協議來執行。也就是說,大陸司法機關可以依據《互助協議》第9條的規定,向台灣提出協助沒收違法所得的請求,將違法所得返還至大陸涉案金融機構。雖然這種途徑基於兩岸現況存在一定的難度和障礙,但仍有一定的現實操作性。據統計,海峽兩岸在跨境電信詐騙案件罪贓查扣返還被害人問題上,自《互助協議》生效以來至2023年12月,已有20個案件完成罪贓移交,分別由大陸返還台灣被害人1,456萬餘元新台幣,由台灣返還大陸被害人5,367萬餘元新台幣。其中,2023年由台灣返還大陸被害人935萬餘元新台幣。⑱可見,海峽兩岸在罪贓移交方面已有一定的成效,有成功經驗可供參考。
四、結語
為拓寬兩岸交流合作領域和渠道,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出台一系列涉台信貸政策,給予台灣同胞在大陸生活生產以資金保障,是實現台灣同胞在大陸享受與大陸居民同等待遇的重要舉措。一方面,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應在正確認識及全面把握“實現台灣同胞同等待遇”的基礎上,率先探索可複製的涉台信貸服務經驗和治理方案。另一方面,台灣同胞在享受涉台信貸政策的便利與優惠的同時,也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依規申請和使用貸款。如發生涉台貸款詐騙犯罪,則應承擔與大陸居民同等的刑事責任,返還占用的貸款。衆所周知,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賦予了大陸司法機關對於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領域依法處罰涉台貸款詐騙犯罪刑事治理的主權權力,《金門協議》和《互助協議》也為兩岸共同打擊涉台貸款詐騙犯罪提供了法律基礎和有成效的機制保障。因此,海峽兩岸應基於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貫徹落實《互助協議》的精神,重視涉台貸款詐騙對社會經濟秩序的危害,積極開展司法互助合作予以共同打擊,以推動兩岸融合發展走深走實。
註釋:
①參見“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福建最新發布四方面15條措施!”,http://www.fujian.gov.cn/zwgk/ztzl/tjzfznzb/ggdt/202311/t20231130_6320326.htm。
②參見“用心用情、賦力賦能 興業銀行廈門分行以金融‘金鑰匙’助台胞台企創業興業”,http://fj.people.com.cn/n2/2023/1207/c181466-40670095.html。
③④⑧參見《台胞金融服務手册1.0版》,第15~17頁。
⑤“農發行出台實施意見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 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https://www.adbc.com.cn/n354793/n354835/c562621/content.html。
⑥“興業銀行出台《支持海峽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建設行動方案》”,https://www.cib.com.cn/cn/aboutCIB/about/news/2023/20231106_2.html。
⑦參見福建省金融服務雲平台,https://m.fjjfypt.com/jfy/zhuanqu/kuaifudai/trade/detail?kfd_type=TAG_KFD_TQDK。
⑨⑫“大陸供款是什麼?當心淪為警示戶和通緝分子”,https://yuanloan.tw/article/continental-loan/。
⑩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出台支持福建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十項出入境政策措施”,https://www.mps.gov.cn/n2254098/n4904352/c9280988/content.html。
⑪ 參見薛永慧:《海峽兩岸司法互助:成效與挑戰》,載《台灣研究》2018年第3期,第48~57頁。
⑬參見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原理》(第一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76~277頁。
⑭參見“台灣,怎麼成了‘詐騙天堂’”,http://tw.people.com.cn/n1/2016/0519/c14657-28361490.html。
⑮參見蔡永成:《貸款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認定》,載《武漢公安幹部學院學報》2018年第1期,第45~47頁。
⑯參見王愛立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北京大學出版社2021年版,第708~709頁。
⑰同上,第167頁。
⑱參見https://www.moj.gov.tw/2204/2645/2650/2661/2664/2666/168394/post,https://www.moj.gov.tw/2204/2645/2650/2661/2664/2666/203768/post。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4年7月號,總第319期,P33-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