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28日電/據人民日報報導,近年來,美國為維持霸權地位,打著民主、自由、人權的幌子,頻繁揮舞非法單邊制裁大棒,不僅將矛頭對准與美國有商業往來的域外國家及其有關個人、實體,還大搞次級制裁,“連坐”與美國制裁對象保持正常交往的第三國個人與實體,並對所謂違反者採取司法或執法行動。美國濫施制裁和次級制裁,嚴重違反國際法規則,引發國際社會廣泛批評。
首先,美國實施的次級制裁沒有合法授權。一般認為,國際法允許的制裁包括聯合國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一條授權採取的制裁、世貿組織成員根據國際多邊貿易規則中的“國家安全例外”條款採取的貿易制裁、區域性國際組織根據組織章程對成員採取的制裁等。美國次級制裁未得到上述任何一種授權,其法律依據源於美國國內法,本質上是將國內法凌駕國際法之上,嚴重違背其承擔的國際法義務。
第二,美國實施的次級制裁違反了習慣國際法中有關域外管轄的原則。根據習慣國際法,衹有在管轄國家與管轄對象之間存在合理主權利益或實質聯繫的情況下,才可對域外的人員、財產、行為或事項行使立法管轄權。在此基礎上,非經他國同意,一般不得在該國領土上行使執行管轄權。而美國的次級制裁作為“加強版”單邊制裁,本質上是將執行管轄權擴大到本國領土以外,越權行使域外執行管轄權。
2018年12月1日,華為公司首席財務官孟晚舟在加拿大溫哥華過境轉機時遭加方無端拘押,前後長達1028天。這是一起由美國一手策劃、加拿大幫助實施的針對中國公民的政治迫害事件,對孟晚舟所謂“欺詐”的指控純屬捏造,目的是打壓中國高技術企業、阻撓中國科技發展。在孟晚舟事件中,美國肆意擴張域外管轄權的霸道行徑暴露無遺。華為公司有關交易既未違反任何加拿大法律,也未在美國境內或通過美國企業進行,美國的域外管轄依據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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