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住建局工程質量安全服務中心科員汪子涵破壞政務服務環境問題。2022年3月,汪子涵在收到12345政府熱線推送情況後,沒有及時向領導匯報,也未按程序進行處置,工作上疏忽大意,將該情況擱置、遺忘,沒有按規定及時處理群眾反映訴求,造成不良社會影響。2023年4月,汪子涵受到政務警告處分。
六、孫吳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原副大隊長呂兆才破壞行政執法環境問題。2019年8月至2021年11月,呂兆才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採取以他人名義冒名頂替進行行政處罰、私自將盜采數量減少、對盜采砂石行為人不予處理等方式,使盜采砂石行為人未受刑事追究,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4.4萬元。呂兆才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七、鶴崗市工農區衛生監督和健康服務中心原主任王英破壞行政執法環境問題。2021年2月,王英在辦理一起非法行醫案中,行政執法不規範,違反辦案程序,未按照法律規定將扣押的物證按醫療廢物銷毀,且在下發行政處罰決定後,被執行人在法定起訴期限屆內未履行行政處罰,王英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致使案件擱置一直未結案。2023年4月,王英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八、大慶市龍鳳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監察大隊協管員徐汝鑫破壞行政執法環境問題。2023年2月,徐汝鑫在開展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違法違規行為集中整治工作中,與被管理服務對象溝通時態度蠻橫粗暴,公然辱罵被管理服務對象,造成惡劣影響。2023年5月,徐汝鑫受到政務警告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