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地方金融監管統一立法已經邁出第一步。2021年12月,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方面研究起草的作為行政法規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從內容看,金融監管仍然主要是中央事權,正如《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強調“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地方政府在金融監管方面實際上承擔“有限監管”職責。第一,從監管對象看,地方金融監管的主要對象是地方金融組織,即“7+其他”。第二,從監管權限看,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規則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制定,地方政府負責的是日常監管。第三,從職責層級看,地方金融監管的部分職責授予省級人民政府,如對地方金融組織發放牌照等權限,不得轉授給縣、市級政府。第四,從權限行使看,地方政府行使監管權限受到約束。如審批設立區域性股權市場,應當進行公示,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改革縱深
文章指出,地方金融監管是在金融業混業經營加速、金融科技創新深化、地方金融組織湧現的背景下產生的。地方經濟發展對金融業的依賴程度日益增強。強化地方金融監管,有利於在區域層面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意義。建議應採取多方面措施,加快推進和深化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第一,盡快出台《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金融監管權的正當性來源於法律授權。通過制定行政法規,明確地方金融監管上位法依據和基本規則,授予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權限但剝離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融資職能”;明晰中央和地方監管權責範圍,調動地方政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最終形成責任明確、邊界清晰、央地協同的地方金融監管制度。同時,在全國統一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標準和要求,減少跨區域的監管套利。在條件成熟時,將《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升級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法》。
第二,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權責分工。中國金融監管權主要集中在中央層面。應加快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為輔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提升監管效能。中央金融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地方金融監管基本規則,對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予以業務指導;地方政府主要履行對地方金融組織監管和風險處置職責,打擊非法集資,維護屬地金融穩定。對區域金融環境好、監管能力強的省份,可適當擴大其對小型金融機構的准入和監管權責。
第三,建立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協調雙機制。在中央金融委員會建立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機構之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協調、政策溝通、信息共享,促進區域金融風險防範和生態環境優化。同時,地方政府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與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機構的重大事項交流溝通。比如,地方政府在推薦提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高管人選前,應通過協調機制進行會商。
第四,重新定位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省級和市級政府應設立作為組成部門的地方金融監管局,縣級政府根據需要設立;地方金融監管局加快剝離金融發展、招商引資等非核心職責,專注於地方金融監管。通過法律法規,賦予地方政府金融監管局必要的履職手段,如對地方金融組織進行檢查、處罰等。此外,可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雙向的人員交流等機制,提高地方金融監管局的專業能力。在此次改革中,央行縣級支行不再保留,地方金融監管局還可從中吸收優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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