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報告指出,當初警方統計民眾受傷有42人,但實際上該日就醫個案數就有166人,傷勢包括鈍傷、頭部撕裂傷、腹部挫傷、胸壁挫傷、臉部撕裂傷、顴骨骨折、手指骨折、髕骨骨折、左手壓砸傷、右手肱骨骨折等。
另外,“警政署”至今僅有時任台北市警局特勤隊中隊長胡光興予以究責申誡2次,未有其他指揮官或員警受議處。並且,警方維持公共秩序須區分非法闖入者或和平靜坐抗議群眾,然有部分警察將靜坐民眾打至頭破血流,其中一名74歲的周姓民眾因遭鎮暴水車近距離噴射,又遭重裝警力以警棍警盾毆打,致多處骨折後腹腔血腫,於2015年3月21日死亡,且現場督導人員及指揮官對暴力視而不見,確有違失。
“監察院”報告還提及,警方淨空勤務依規定得以“徒手抬離”方式,然現場員警卻使用了警棍、甩棒、盾牌、硬質皮靴和護具等物攻擊民眾,甚至用拳頭、踹踢試圖將民眾後腦重摔在地並拖行,並以水柱直接近距離攻擊頭部及身軀。
此外,“警政署”與台北市警察局在該次勤務規劃上與警察法、“內政部”組織法、“警政署”組織法及台北市警局組織規程等相關規定有悖,並且任務都是即時分配,無法確定員警相關裝備實際領用情形,未進行勤前教育等。
而勘驗當時現場的相關影像資料,卻發現台北市警察局將與案情無相關之動漫人物、花草、風景相片共計百餘張函送檢察機關,未依規定辦理本事件蒐證資料編輯、交接及保存等業務,且內含蒐證人員不雅、不當言論;“行政院”提供之影像部分更有老舊無法讀取情況,並且台北地檢署偵辦過程亦未確實蒐證影像查驗,導致無法還原事實真相,追究暴力執法者。
最後報告也指出,“監委”約談了13位獲“國賠”的民眾,民眾指出當時部分警察行為粗暴充滿負面情緒,有人被抓住頭髮拖行,甚至聽聞警察稱“我3天沒睡覺了”“把他打死”等語。於現場聲援的“立委”亦指出,警察執法慣以圍住民眾的方式避免媒體拍攝,甚至連一名只是來找小孩的媽媽都被打。
“監察院”總結,太陽花學運至今已9年,“內政部”“警政署”及台北市警察局對情資蒐報、蒐證處理、聚眾防處及媒體應處等事項均已陸續研訂值勤精進改進措施,值得肯定;但仍希望“內政部”、“警政署”能徹底檢討改進,爾後公權力的執行者應有完整的培育過程,具備人權保障理念,合法合宜面對人民之抗爭行為,方能促進人民對公權力執法者的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