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運營商運用信息網絡技術在遊戲世界創造角色、裝備等,也可以自主地通過修改代碼來調整道具裝備等虛擬財產的參數,實現對網絡遊戲的整體控制,而此時玩家就處於明顯的弱勢地位。”北京市長濟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洋指出,應平衡運營商與用戶玩家的利益,避免運營商“店大欺客”。
“虛擬財產具有必須依托於特定互聯網平台的特點,虛擬財產權利人與互聯網平台之間存在著合同關係。比如註冊自媒體賬號、開設網店等需要同平台方簽訂合同。通常用戶與互聯網平台所簽訂的合同系平台單方訂立的格式條款合同。”北京普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曉娜說,我國民法典關於格式合同的規定雖然抑制了優勢一方通過格式條款限制、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不合理操作,但並不能從根本上改變遊戲玩家處於弱勢地位的局面。比如說,民事糾紛的處理一般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由於網絡空間的虛擬性特點,用戶維權時往往會面臨舉證困難的問題。
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多方面共同發力。劉洋表示,虛擬財產在法律性質上模糊不清,需將探索的“顆粒度”不斷細化,基於民法典關於合同與侵權責任的規定,運用法經濟學立法技術,建立更加完善的虛擬財產保護制度。張曉娜認為,要總結吸收與虛擬財產保護相關典型案例的裁判規則,為類案的處理提供參考;同時通過發布司法解釋等方式,進一步明確涉及虛擬財產糾紛處理的法律程序與救濟途徑,明確不同類型虛擬財產案件所適用的規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明確證據規則適用原則,多措並舉從制度上形成對虛擬財產的保護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