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統一戰線學研究) |
一、美國涉港制裁措施與主體
2019年香港發生修例風波以來,美國以維護香港民主、人權為借口干預香港事務,實施大量涉港制裁,妄圖阻撓香港國安法的順利實施,擾亂香港政局穩定,從而牽制中國。1992年通過的《美國-香港政策法》、2019年通過的《香港人權與民主法》和2020年通過的《香港自治法》成為美國對香港進行制裁的所謂“法律依據”。
(一)涉港制裁措施
修例風波以來美國採取的涉港制裁措施分為具體措施和指向性措施。具體涉港制裁措施是指美國依據國會立法、總統行政命令等明確採取的實質性制裁。美國依據所謂法律取消香港的單獨關稅區地位,特別是對港優惠待遇,主要措施包括輸美產品的原產地標識不再承認“香港製造”以及限制“軍民兩用”科技產品、技術裝備售港;制裁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官員等。另外,美國以“香港局勢對美國國家安全、外交政策和經濟構成非同尋常和特別的威脅”為借口,依據美國國內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發出制裁香港的“第13936號行政命令”。“第13936號行政命令”在2020年7月由時任總統特朗普作出,2021年7月和2022年7月由拜登政府進行了兩次延長。根據該行政命令,美國宣布採取行動凍結因《美國-香港政策法》給予香港的優惠待遇,包括撤銷香港護照的優惠待遇、撤銷出口到香港的出口許可豁免、禁止國防產品出口、終止美港逃犯協定、終止美港移轉受刑人協定、終止與香港警方的共同訓練計劃、終止與香港的富布萊特學者計劃、終止美港間關於船舶產生的收入相互豁免協定。
指向性涉港制裁是指美國有關機構採取的對企業和輿論等的引導性措施。2020年6月11日,特朗普指示財政部金融市場工作小組,於60日內提交保護美國投資者的建議行動報告,並考慮限制美國資金流經香港市場。2021年7月,美國國務院、財政部、商務部和國土資源部聯合發出對在港美國企業的商業風險警告,意在勸退駐港的美國企業。另外,美國有關機構向國會提交涉港報告,強化美國政府對香港事務的“認知”,並提出可能的制裁措施。“美國國務院年度國別人權報告”“國務院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國務院年度人口販運報告”“美國國會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年度報告”“美中經濟與安全評估委員會年度報告”等都含有涉港內容,以花樣百出的方式在香港議題上對華施壓。
(二)涉港制裁的重要主體
美國涉港制裁的決策與實施過程中,重要主體包括總統、國會、國務院以及財政部下屬的海外資產管理辦公室。總統、國會、國務院等權力主體在美國涉港制裁決策和實施過程中扮演不同角色。
美國總統作為美國行政權力的代表,是涉港制裁的主要推動者。美國對香港實施的經濟制裁,主要涉及美國總統根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等法規發布的行政命令。“第13936號行政命令”就是“關於香港正常化的總統行政命令”。2020年7月14日,特朗普簽署所謂“香港自治法案”,認定中國“破壞香港自治”,此舉對美國國家安全、外交政策和經濟構成“異常和特殊的威脅”,並對此宣布國家緊急狀態,將暫停或取消美國法律給予香港的特殊和優惠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