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1日電/據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1月31日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辦理申請執行監督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系統總結了人民法院近年來辦理執行監督案件的經驗,針對人民群眾對執行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對執行監督案件辦理實踐中普遍存在的系列共性問題進行了規範和指引。《意見》同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的實施辦法》的改革精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的要求,立足我國執行工作處於“切實解決執行難”的重要歷史時期,全面強化最高人民法院在確保法律正確統一適用中的職能作用。
《意見》對申請執行監督案件的立案受理問題進行了規範,對實務中當事人向執行法院及向上一級法院申請督促執行的適當途徑,作出了指引和要求;針對應通過仲裁或實體訴訟途徑解決的相關案件,明確指引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應通過尋求實體爭議救濟程序解決,消除已有規範的模糊執行;對多次和重復申請執行監督問題進行了規範,進一步提高執行工作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效率。
《意見》對申請執行監督的期限進行了規範,明確申請人對執行復議裁定不服,及因超過提出執行異議期限或者申請復議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監督的,應在一定期限內提出。這有利於維護執行秩序的穩定,切實將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落到實處。
《意見》在明確申請執行監督的一般性規定和途徑的同時,參照人民法院四級法院職能定位的改革精神,進一步釐清了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和辦理申請執行監督案件的範圍,明確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監督的條件,全面強化最高人民法院在確保法律正確統一適用中的職能作用。
《意見》還補充規定了三種申請執行監督案件結案方式,並對結案文書的要求進行了規範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