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8日電/據央視新聞報導,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 依法懲處盜采礦產資源犯罪的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築牢維護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的司法屏障。
《意見》要求,要深刻認識盜采礦產資源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準確把握依法打擊盜采礦產資源犯罪的形勢任務,嚴格依法審理各類盜采礦產資源案件,確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生態效果相統一。
要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落實民法典綠色原則及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注重探索、運用預防性恢復性司法規則,支持和保障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行政、嚴格執法。
要突出打擊重點,持續依法嚴懲“沙霸”“礦霸”及其“保護傘”,依法嚴懲在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大江大河流域、黑土地保護區域以及在禁采區、禁采期實施的盜采礦產資源犯罪,依法嚴懲針對戰略性稀缺性礦產資源實施的盜采犯罪。
《意見》指出,要嚴格依法對盜采礦產資源行為定罪量刑,綜合考慮犯罪情節,準確把握礦產品價值認定規則,加強涉案財物處置力度,實現精準量刑。要依法用足用好罰金刑,提高盜采礦產資源犯罪成本,要綜合考慮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生態環境損害程度、社會影響等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準確認定共同犯罪,對明知他人盜采礦產資源,而為其提供重要資金、工具、技術、單據、證明、手續等便利條件或者居間聯絡,結合全案證據可以認定為形成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對盜采礦產資源犯罪分子具有“涉黑”“涉惡”或者屬於“沙霸”“礦霸”,曾因非法采礦或者破壞性采礦受過刑事處罰,與國家工作人員相互勾結實施犯罪或者以行賄等非法手段逃避監管,毀滅、偽造、隱藏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或者數罪並罰等情形的,要從嚴把握緩刑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