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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激活數據潛能 建設數字中國
http://www.crntt.hk   2023-01-04 13:54:35
  中評社北京1月4日電/網評:激活數據潛能 建設數字中國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支振鋒(中國社會科學院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和資源形態,日益成為驅動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出台《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數據二十條”),圍繞如何建立和健全關於數據要素基礎制度體系提出了全面系統的意見,為做好數據權益配置和風險防控提供了明確的政策指引,也為激活數據潛能和促進數字經濟發展作出了有力的制度安排。

  數據是映射大千世界的符碼,數據中自有大千世界。宇宙星空、山川河流、鳥獸蟲魚、人類行為、國家治理、社會百態……萬物皆產生數據,萬物皆可被數據化。自人類社會產生起,數據就承載著人類對自然萬物、生產生活的記錄和表達。從傳統數據到網絡數據,從“小數據”到“大數據”,數據日益成為理解萬事萬物最微觀、最奇妙的元素。在信息化發展新階段,數據爆發增長、海量集聚,量的累積逐漸引發質的飛躍。萬物互聯、人機交互、天地一體的網絡空間內,大數據技術使數量巨大、來源分散的圖像、聲音、文件等非結構化數據得以被廣泛搜集、存儲、利用,使分析、預測、捕捉隱藏在自然萬物和人類社會的深層邏輯成為可能,人類認知的敏銳性和洞察力得到極大提升。

  數據基礎制度建設事關國家發展和安全大局。數據原是伴隨自然與人類而產生的尋常事物,但數字技術為其賦予了無盡潛能。作為新型生產要素,數據已成為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的基礎性資源,並快速融入生產、分配、流通、消費和社會服務管理等各環節。通過數據,可以更好地理解自然和社會的運行規律,推動生產力發展,優化生產關係,豐富人類生活,促進國家和社會治理。但數據並非自在之物,而是人類協作與互動的結果。數據不僅承載著個人、市場主體與國家的大量信息,關係到公民個體人格權益、市場主體財產權益以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還呈現出不同於傳統知識產權的全新特點。如何既鼓勵數據的充分流通利用,又通過制度設計進行科學合理的權益配置和風險防控,就成為信息時代制度創新的重大課題。

  數據相關權益配置,是數據基礎制度的基礎。作為世界第二數據大國,我國深刻認識到大數據作為推動經濟轉型發展的新動力、重塑國家競爭優勢的新機遇、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新途徑所具有的戰略意義。2021年公布實施的《數據安全法》明確提出“保障數據安全,促進數據開發利用”。但數據流通利用除供需雙方外,還涉及協助數據產品開發的第三方服務商,情形複雜、鏈條悠長、風險突出。為推進數據合法合規交易,我國多年來一直在探索數據交易所建設。在此背景下,此次意見提出探索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結構性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推進實施公共數據確權授權機制,推動建立企業數據確權授權機制,是對數據相關權益合理配置這個世界性難題的創新性開拓。

  促進數據流通和交易是數據基礎制度的核心。數據交易是新業態,也帶來新問題。由於數據的無形性和可復制性,除了不易計量、難於定價且合規評估複雜外,交易一旦達成,無論是買方發現“貨不對版”,還是賣方認為數據已被使用,都“無法退貨”。如何確保數據需求方接收到的數據來源合法合規,數據提供方交易後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決定著數據制度體系的成敗。此次意見嘗試構建促進使用和流通、場內場外相結合的交易制度體系,規範引導場外交易,培育壯大場內交易,試圖建立數據來源可確認、使用範圍可界定、流通過程可追溯、安全風險可防範的數據可信流通體系,必將推動鼓勵數據流通利用的制度創新。

  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是數據基礎制度的重點。作為新型生產要素和資源形態,數據要素不斷創造新的價值,也不斷產生利益紛爭。針對數據收益分配問題,此次意見既堅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按照“誰投入、誰貢獻、誰受益”原則,健全數據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機制,強化基於數據價值創造和價值實現的激勵導向,平衡兼顧數據內容采集、加工、流通、應用等不同環節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也努力做到有為政府和有效市場相結合,強調完善數據要素收益的再分配調節機制,讓全體人民更好共享數字經濟發展成果。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加快建設網絡強國、數字中國,加快發展數字經濟,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集群。“數據二十條”的出台和落地實施,有利於從歷史和全局維度深刻認識數據要素的戰略價值,充分發揮我國海量數據規模和豐富應用場景優勢,推進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推動實體經濟和數字經濟融合發展,增強經濟發展新動能,塑造人類文明新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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